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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再字第00029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王茂修莊金昌王德麟

聲請人
甲○○

上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3年11月19日

93年度裁字第1461號、1463號、146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準用。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8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3年11月19日93年度裁字第1461號、1463號、1466號確定終局裁定,聲請再審,主張上開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再審事由等語,揆諸前揭管轄規定,本件專屬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即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起訴,應由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茂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莊金昌

法 官 王德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宗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再字第00029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