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再字第00025號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32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所依據之再審事由,係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無同項第9款至第14款之事由,依同法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此再審之訴專屬最高行政法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再審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