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599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南投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戊○○
上列當事人因撤銷土地徵收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變更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至第 3項關於訴之變更或追加之規定,於變更或追加之新訴為撤銷訴訟而未經訴願程序者,不適用之,為同條第4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將原請求撤銷被告92年11月14日府地權字第092044612 號公告,變更為請求撤銷被告92年6月23日府成都字第0920110029-2號「變更草屯( 都市計劃部分農業?為污水處理廠用地)案」公告。經核變更之新訴為撤銷訴訟,原告雖稱被告為上開公告前,曾舉行說明會,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作成聽證之行政處分,可免除訴願之先行程序云云。惟查舉行聽證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55條規定,於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載明聽證之事由與依、聽證之主要程序、當事人所得享有之權利、缺席聽證之處理等事項,是聽證程序嚴謹而繁雜,與說明會自有不同,原告認說明會即係聽證會尚有誤解,是本件變更之訴既未踐行合法訴願程序,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