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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 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九、聽證之機關。
  2. 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3. 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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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聽證前,應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書面記載公告下列事項: 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 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九、聽證之機關。 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具體個案具體判斷)
alicia90914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第一項第三款:聽證的日期及場所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 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九、聽證之機關。 II 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III 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
roychen92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地特
通知公告事項(無主持人姓名)
roychen92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地特
通知公告事項(無主持人姓名)
roychen92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地特
通知公告事項(無主持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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