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再字第00007號
- 再審原告
- 宇達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萬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提起再審之部分,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50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所提起再審事由之部分,並非同項第9款至第14款之事由,依同法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此部分再審之訴專屬最高行政法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再審原告之聲請,將此部分再審之訴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