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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104號

損害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沈應南許武峰林秋華

原告
甲○○○○○○○
被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14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行政訴訟法第18條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兩造縱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亦不發生合意管轄之效力。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 百 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104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