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再字第00023號
- 再審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再審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區域計畫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94年度判字第56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部分,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準用。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 569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上開判決有不適用法規之違法、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理由矛盾之違法等屬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 1款所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部分,揆諸前揭管轄規定,本部分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即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起訴,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移轉管轄。另再審原告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