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10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簡易程序除別有規定外,乃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所規定。
二、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70 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