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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108號

汽車燃料使用費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許武峰

原告
甲○○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簡易程序除別有規定外,乃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所規定。

二、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70 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提起抗告應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 永 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108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汽車燃料使用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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