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3號
聲 明
- 承受訴訟人
- 侯阿乖
- 承受訴訟人
- 游榮玉
- 承受訴訟人
- 游素貞
- 承受訴訟人
- 游素芬
- 承受訴訟人
- 游素玲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參加人
- 彰化縣政府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盟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明承受訴訟駁回。
理由
一、聲明承受訴訟意旨略以:聲明人等之配偶、父親游錫義與被告內政部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由鈞院分案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3號進行審理,在前訴訟中游錫義於95年5月17日死亡,本件訴訟程序因而停止。聲明人為其子女,依法有繼承權,而其間雖拋棄繼承,然此乃實體法上身分之權利義務關係,與訴訟進行實施權無關,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云云。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死亡者,須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始得承受訴訟。本件原告游錫義於95年5月17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人為其配偶或子女,惟聲明承受訴訟人均已拋棄繼承,已非原告游錫義之繼承人,其繼承人僅為蕭詠之,有戶籍謄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6、185至187、199至221、227至236頁)。從而,本件聲明承受訴訟人既已拋棄繼承而非原告游錫義之繼承人,其聲明承受本件訴訟為原告,核與上開法條之規定不合,於法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