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00011號
- 再審原告
- 台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21號判決及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管轄準用之。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1項)。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第2項)。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以下同)94年3月30日以94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駁回後,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7年1月31日以97年度判字第21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再審原告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本院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前揭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