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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7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王茂修莊金昌林金本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
複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3日98年度訴字第77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論結欄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第202條、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第20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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