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雅榛 律師
- 複代理人
- 白裕棋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3日98年度訴字第77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論結欄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第202條、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第20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