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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9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49號

原告
頂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奕焜
被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洪正中
訴訟代理人
顏宇彤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之代表人洪正中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再者,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告之代表人黃崇典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變更為洪正中,原代表人之代理權消滅,為此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等語。經查,本件於10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3年12月11日宣判,裁判書於103年12月16日送達被告,原告於104年1月5日提起上訴。茲據被告之新任代表人於104年2月11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9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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