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5號
- 原告
- 趙深漢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國有財產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記載係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應先經訴願程序,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應補提出訴願決定書。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表明起訴聲明及訴訟標的,原告雖於補正狀記載:「二、告訴之聲明(原告之被中區分署不法行政處分撤銷)1.中區分署104年6月5日申購案予以註銷。」等語,惟究係請求撤銷被告機關之何一行政處分,尚屬不明,原告應具狀載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四、依原告所提出之被告機關104年6月5日台財產中處字第00000000000號函說明八之記載:「依大法官釋字第448號解釋,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為行,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請原告自行審酌本件是否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