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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7號

成績考核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楊嵎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7號

原告
蔣煌榮
被告
臺中市立向上國中
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林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成績考核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成績考核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其訴之聲明為(一)、變更或撤銷教育部臺教法(三)字第1060017303號再申訴決定,被告臺中市政府106年1月20日府授教秘字第1060017303號函之申訴決定與原考績處分被告臺中市政府所屬教育局中市教人字第1040098236號、被告臺中市立向上國中向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等系爭考績晉級相關處分;(二)、先位之訴:被告等應核定原告之102年度考績處分為四條一款併發給考績獎金及補發薪資晉級差額共140000元,備位之訴: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損失之獎金及晉級薪資共140000元;三、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遲延利息共63120元。雖原告請求發給考績獎金及補發薪資晉級差額共140000元及遲延利息共63120元等數額未逾40萬元,但其請求被告就其102學年度年終教師成績依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為處分,係屬課予義務之訴;而關於考績獎金之核定事件,核與上開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列各款得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不符,是原告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並非合法。又被告臺中市政府、臺中市立向上國中,所在地在臺中市,屬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已有違誤,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成績考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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