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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4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楊真明簡璽容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340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順鴻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100

年7月1日100年度中簡字第1624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4號、第733

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

度偵字第3716號、第6686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

度偵字第8293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許順鴻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許順鴻於民國99年9月21日因見報紙分類廣告刊登一則代辦信用貸款之訊息,遂依報載電話號碼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聯繫,該名成年男子要求許順鴻交付其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而許順鴻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具有屬人性,為身分上、交易上之重要憑信文件,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依該名成年男子之指示,先於同年月25日17時許,在臺中市○○路與文心路口,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北屯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中北屯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交予該名成年男子,並接續於同年月30日15時許,依該名成年男子之要求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德分行以其名義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且於同日17時許在上揭相同地點,將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交予該名成年男子,進而由犯罪集團以不詳方法取得使用,幫助該犯罪集團詐欺取財。嗣該犯罪集團成年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許順鴻所提供上開臺中北屯郵局、國泰世華銀行等帳戶,而於99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10日期間,分別以如附表所示詐騙方式,向劉心慈、盧恩焄、陳文彬、張家銘、蔡宜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蔡宜庭」,應予更正)、陳盈寬、李云薰、張舜豪、黃士豪、張立沛、羅靜蕙、陳有權、劉丞原、盧易佐、洪嘉徽等人施詐術,渠等不知有詐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99年10月1日至同年月10日期間分別將如附表所示款項轉入上開許順鴻所提供臺中北屯郵局、國泰世華銀行等帳戶內。嗣後,劉心慈、盧恩焄、陳文彬、張家銘、蔡宜廷、陳盈寬、李云薰、張舜豪、黃士豪、張立沛、羅靜蕙、陳有權、劉丞原、盧易佐、洪嘉徽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劉心慈、盧恩焄、陳文彬、張家銘、蔡宜廷、陳盈寬、李云薰、張舜豪、黃士豪、張立沛、羅靜蕙、陳有權、劉丞原、盧易佐等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洪嘉徽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審理,及劉丞原另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審理。

理由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包括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許順鴻,被告許順鴻並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100年12月8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等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做為證據之情事,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訊之被告許順鴻於本院審理時對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劉心慈、盧恩焄、陳文彬、張家銘、蔡宜廷、陳盈寬、李云薰、張舜豪、黃士豪、張立沛、羅靜蕙、陳有權、劉丞原、盧易佐、洪嘉徽等人於警詢時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提出之交易明細表、存款明細、交易明細查詢單、轉帳結果通知、存摺等影本在卷可稽,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99年11月4日以國世崇德字第0990000149號函檢送上開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人資料、帳戶辦理掛失及資金往來明細等影本(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6975號偵查卷第12至20頁,及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一字第0990072665號刑案偵查卷第5至7頁),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於99年11月26日以中管字第0991804813號函檢送上開被告臺中北屯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影本附卷足稽(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分二警偵字第0990041586號刑案偵查卷第17至21頁,及上開彰警刑偵一字第0990072665號刑案偵查卷第8至11頁),足認被告上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衡諸常情,於金融機構開設帳戶,請領存摺、金融卡乙事,係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且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金融機構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人得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數個存款帳戶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則依一般人之社會經驗,若遇有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使用,反而使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供己使用,均應知他人要求提供帳戶,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欲以之隱匿帳戶內資金實際取得人之身分,被告對此自難諉為不知,是被告應可預見其將帳戶提供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顯具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之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貳、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查被告將其上開臺中北屯郵局、國泰世華銀行等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交予他人供財產犯罪使用,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財產犯罪之行為,或有與本件犯罪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是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

二、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屬接續犯,為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先於99年9月25日17時許,在臺中市○○路與文心路口,將其上開臺中北屯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交予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並接續於同年月30日15時許,依該名成年男子之要求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德分行以其名義開設帳戶,且於同年月30日17時許在上揭相同地點,將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交予該名成年男子,則其先後2次交付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之行為,乃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係本於單一犯意進行幫助侵害同種類法益,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應以單純一罪論。

三、本件被告將其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交予該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屬犯罪集團使用,其所幫助之該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屬犯罪集團,先後向15名被害人詐欺取財,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該犯罪集團,對於該犯罪集團將為財產犯罪行為難謂無認識,而被告以一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同時幫助侵害15個同種類之財產法益,依刑法第55條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罪。

四、被告所幫助之該犯罪集團成員就所為上述詐欺取財犯行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惟幫助犯係從犯,從屬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則被告所為之前揭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司法院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參照),附此敘明。

五、被告幫助他人犯罪,係從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六、又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其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載被害人洪嘉徽部分,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8293號移送併案意旨書所載被害人劉丞原部分,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3被害人劉丞原部分),係屬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一併審究,附此敘明。

七、原審認被告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關於被害人洪嘉徽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等情已如前述,然原判決未及審酌該部分事實,所為之罪刑之認定,難謂有當,則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法之判決。

八、爰審酌被告:(一)提供帳戶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轉帳帳戶,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且幫助犯罪者隱匿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檢警犯罪偵查之困難性,不肖之徒因而爭相仿效藉此手段詐財,以致犯罪集團犯案日益猖獗,致使受害民眾不斷增加,若不針對提供人頭帳戶者,予以適度之刑罰,顯然無法抑制該類型犯罪之發生;(二)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可責難性較為輕微;(三)檢察官雖移送併案審理被害人洪嘉徽部分,然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張家銘、羅靜蕙等2人達成調解(參見本院卷第79、127頁調解程序筆錄影本)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九、至被告上開臺中北屯郵局、國泰世華銀行等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雖係被告所有,然業據被告交付犯罪集團成員使用,且未據扣案,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3716號、第6686號移送併案意旨書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賴秀雯

書記官 鄭郁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              │     證               據    │
├──┼───┼───────────┼──────────────┤
│ 1  │劉心慈│犯罪集團成年成員於99年│1.被害人劉心慈之警詢筆錄(見│
│    │      │10月10日15時36分許,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    │      │電話聯繫方式向劉心慈佯│  度他字第6975號偵查卷第22至│
│    │      │稱為網拍業者、銀行人員│  24頁)。                  │
│    │      │,並以其之前購物付款方│2.被害人劉心慈所提之郵政自動│
│    │      │式誤設為分期付款為由,│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見上 │
│    │      │要求至ATM自動櫃員機依 │  開99年度他字第6975號偵查卷│
│    │      │指示操作,劉心慈不知有│  第29頁)。                │
│    │      │詐因而陷於錯誤,隨即依│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99年11月│
│    │      │指示於同日前往ATM自動 │  4日以國世崇德字第099000014│
│    │      │櫃員機,並於當日19時13│  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
│    │      │分許將新臺幣(下同)  │  18號帳戶之開戶人資料、帳戶│
│    │      │9123元轉入國泰世華銀行│  辦理掛失及資金往來明細各1 │
│    │      │戶名「許順鴻」、帳號「│  份(見上開99年度他字第6975│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  號偵查卷第12至20頁)。    │
│    │      │戶內。                │                            │
├──┼───┼───────────┼──────────────┤
│ 2  │盧恩焄│犯罪集團成年成員於99年│1.被害人盧恩焄之警詢筆錄(見│
│    │      │10月10日17時42分許,以│  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一字第│
│    │      │電話聯繫方式向盧恩焄佯│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12│
│    │      │稱為購物網站人員、銀行│  至13頁)。                │
│    │      │人員,並以其之前購物付│2.被害人盧恩焄所提之板信商業│
│    │      │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為│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由,要求至ATM自動櫃員 │  本1張(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機依指示操作,盧恩焄不│  檢察署100年度核交字第2號  │
│    │      │知有詐因而陷於錯誤,隨│  偵查卷(一)第121頁)。   │
│    │      │即依指示於同日前往ATM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99年11月│
│    │      │自動櫃員機,並於當日18│  4日以國世崇德字第099000014│
│    │      │時50分許將4120元轉入國│  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
│    │      │泰世華銀行戶名「許順鴻│  18號帳戶之開戶人資料、帳戶│
│    │      │」、帳號「000000000000│  辦理掛失及資金往來明細各1 │
│    │      │318」號帳戶內。       │  份(見上開99年度他字第6975│
│    │      │                      │  號偵查卷第12至20頁)。    │
│    │      │                      │                            │
├──┼───┼───────────┼──────────────┤
│ 3  │陳文彬│犯罪集團成年成員於99年│1.被害人陳文彬之警詢筆錄(見│
│    │      │10月10日18時37分許,以│  上開彰警刑偵一字第09900726│
│    │      │電話聯繫方式向陳文彬佯│  65號刑案偵查卷第16頁及背面│
│    │      │稱為商店客服人員、銀行│  )。                      │
│    │      │人員,並以其之前購物付│2.被害人陳文彬所提之玉山銀行│
│    │      │款發生錯誤為由,要求至│  網路銀行存放款櫃臺交易明細│
│    │      │ATM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 │  查詢單、臺灣企銀臺幣活期性│
│    │      │作,陳文彬不知有詐因而│  存款明細等影本各1張(見臺 │
│    │      │陷於錯誤,隨即依指示於│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
│    │      │同日在其住處利用網路  │  度核交字第2號偵查卷(二) │
│    │      │ATM轉帳方式,先後於當 │  第10、11頁)。            │
│    │      │日19時50分許、20時4分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
│    │      │許,各將2萬6123元(手 │  局於99年11月26日以中管字第│
│    │      │續費12元)、2萬9980元 │  0991804813號函檢送臺中北屯│
│    │      │(手續費17元)轉入臺中│  郵局第000000-0號存簿儲金戶│
│    │      │北屯郵局戶名「許順鴻」│  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
│    │      │、帳號「00000000000000│  1份(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 │
│    │      │」帳戶內。            │  局中分二警偵字第0990041586│
│    │      │                      │  號刑案偵查卷第17至21頁)。│
│    │      │                      │*備註:被害人陳文彬另於99年│
│    │      │                      │  10月10日22時10分許匯款4萬 │
│    │      │                      │  2000元至不詳帳戶內。      │
│    │      │                      │                            │
│    │      │                      │                            │
├──┼───┼───────────┼──────────────┤
│ 4  │張家銘│犯罪集團成年成員於99年│1.被害人張家銘之警詢筆錄(見│
│    │      │10月7日前某日在拍賣網 │  上開彰警刑偵一字第09900726│
│    │      │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物品│  65號刑案偵查卷第17頁及背面│
│    │      │訊息,適有張家銘於99年│  )。                      │
│    │      │10月7日12時14分許上網 │2.被害人張家銘所提之兆豐國際│
│    │      │瀏覽該則訊息,利用MSN │  商業銀行網路ATM轉帳結果通 │
│    │      │與該犯罪集團成年成員聯│  知影本2張、MSN對話影本1份 │
│    │      │絡,談妥交易細節,張家│  、網路賣家帳號基本資料影本│
│    │      │銘不知有詐因而陷於錯誤│  1份(見上開100年度核交字第│
│    │      │,隨即依指示於當日在其│  2號偵查卷(二)第26頁,及 │
│    │      │住處以網路ATM轉帳方式 │  本院卷第9至16頁)。       │
│    │      │,將2萬1000元、9000元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99年11月│
│    │      │等2筆款項合計3萬元轉入│  4日以國世崇德字第099000014│
│    │      │國泰世華銀行戶名「許順│  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
│    │      │鴻」、帳號「0000000000│  18號帳戶之開戶人資料、帳戶│
│    │      │34318」號帳戶內。     │  辦理掛失及資金往來明細各1 │
│    │      │                      │  份(見上開99年度他字第6975│
│    │      │                      │  號偵查卷第12至20頁)。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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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蔡宜廷│犯罪集團成年成員於99年│1.被害人蔡宜廷之警詢筆錄(見│
│    │(聲請│10月8日前某日在拍賣網 │  上開彰警刑偵一字第09900726│
│    │簡易判│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物品│  65號刑案偵查卷第18至19頁)│
│    │決處刑│訊息,適有蔡宜廷於99年│  。                        │
│    │書誤載│10月8日某時許上網瀏覽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99年11月│
│    │為「蔡│該則訊息,不知有詐因而│  4日以國世崇德字第099000014│
│    │宜庭」│陷於錯誤,下標訂購並依│  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
│    │,應予│指示於同日前往ATM自動 │  18號帳戶之開戶人資料、帳戶│
│    │更正)│櫃員機,將2萬元轉入國 │  辦理掛失及資金往來明細各1 │
│    │      │泰世華銀行戶名「許順鴻│  份(見上開99年度他字第6975│
│    │      │」、帳號「000000000000│  號偵查卷第12至20頁)。    │
│    │      │318」號帳戶內。       │                            │
│    │      │                      │                            │
│    │      │                      │                            │
├──┼───┼───────────┼──────────────┤
│ 6  │陳盈寬│犯罪集團成年成員於99年│1.被害人陳盈寬之警詢筆錄(見│
│    │      │10月7日前某日在拍賣網 │  上開彰警刑偵一字第09900726│
│    │      │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物品│  65號刑案偵查卷第20至21頁)│
│    │      │訊息,適有陳盈寬於99年│  。                        │
│    │      │10月7日19時15分許上網 │2.被害人陳盈寬提出之中國信託│
│    │      │瀏覽該則訊息,不知有詐│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
│    │      │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訂購│  張(見上開100年度核交字第2│
│    │      │並依指示於同日前往ATM │  號偵查卷(二)第22頁)。  │
│    │      │自動櫃員機,並於當日21│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99年11月│
│    │      │時13分許將2萬4000元轉 │  4日以國世崇德字第099000014│
│    │      │入國泰世華銀行戶名「許│  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
│    │      │順鴻」、帳號「0000000 │  18號帳戶之開戶人資料、帳戶│
│    │      │00000000」號帳戶內。  │  辦理掛失及資金往來明細各1 │
│    │      │                      │  份(見上開99年度他字第6975│
│    │      │                      │  號偵查卷第12至20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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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李云薰│犯罪集團成年成員於99年│1.被害人李云薰之警詢筆錄(見│
│    │      │10月8日前某日在拍賣網 │  上開彰警刑偵一字第09900726│
│    │      │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物品│  65號刑案偵查卷第22至23頁背│
│    │      │訊息,適有李云薰於99年│  面)。                    │
│    │      │10月8日12時許上網瀏覽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99年11月│
│    │      │該則訊息,不知有詐因而│  4日以國世崇德字第099000014│
│    │      │陷於錯誤,下標訂購並依│  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
│    │      │指示於同日前往ATM自動 │  18號帳戶之開戶人資料、帳戶│
│    │      │櫃員機將2萬2000元轉入 │  辦理掛失及資金往來明細各1 │
│    │      │國泰世華銀行戶名「許順│  份(見上開99年度他字第6975│
│    │      │鴻」、帳號「000000006 │  號偵查卷第12至20頁)。    │
│    │      │034318」號帳戶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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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張舜豪│犯罪集團成年成員於99年│1.被害人張舜豪之警詢筆錄(見│
│    │      │10月8日前某日在拍賣網 │  上開彰警刑偵一字第09900726│
│    │      │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物品│  65號刑案偵查卷第24至25頁)│
│    │      │訊息,適有張舜豪於99年│  。                        │
│    │      │10月8日11時許上網瀏覽 │2.被害人張舜豪所提之中國信託│
│    │      │該則訊息,不知有詐因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張 │
│    │      │陷於錯誤,下標訂購並依│  (見上開彰警刑偵字第099007│
│    │      │指示於同年月9日前往ATM│  2665號刑案偵查卷第25頁背面│
│    │      │自動櫃員機,並於當日11│  )。                      │
│    │      │時59分許將1萬6150元轉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99年11月│
│    │      │入國泰世華銀行戶名「許│  4日以國世崇德字第099000014│
│    │      │順鴻」、帳號「00000000│  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
│    │      │0000000」號帳戶內。   │  18號帳戶之開戶人資料、帳戶│
│    │      │                      │  辦理掛失及資金往來明細各1 │
│    │      │                      │  份(見上開99年度他字第6975│
│    │      │                      │  號偵查卷第12至20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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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黃士豪│犯罪集團成年成員於99年│1.被害人黃士豪之警詢筆錄(見│
│    │      │10月4日前某日在拍賣網 │  上開彰警刑偵一字第09900726│
│    │      │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物品│  65號刑案偵查卷第26頁及背面│
│    │      │訊息,適有黃士豪於99年│  )。                      │
│    │      │10月4日18時33分許上網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99年11月│
│    │      │瀏覽該則訊息,不知有詐│  4日以國世崇德字第099000014│
│    │      │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訂購│  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
│    │      │並依指示於同年月6日前 │  18號帳戶之開戶人資料、帳戶│
│    │      │往ATM自動櫃員機將2萬  │  辦理掛失及資金往來明細各1 │
│    │      │2000元轉入國泰世華銀行│  份(見上開99年度他字第6975│
│    │      │戶名「許順鴻」、帳號「│  號偵查卷第12至20頁)。    │
│    │      │000000000000018」號帳 │                            │
│    │      │戶內。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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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張立沛│犯罪集團成年成員於99年│1.被害人張立沛之警詢筆錄(見│
│    │      │10月10日19時30分許,以│  上開彰警刑偵一字第09900726│
│    │      │電話聯繫方式向張立沛佯│  65號刑案偵查卷第27至28頁)│
│    │      │稱為網購公司人員、銀行│  。                        │
│    │      │人員,並以其之前購物付│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
│    │      │款方式發生錯誤為由,要│  局於99年11月26日以中管字第│
│    │      │求至ATM自動櫃員機依指 │  0991804813號函檢送臺中北屯│
│    │      │示操作,張立沛不知有詐│  郵局第000000-0號存簿儲金戶│
│    │      │因而陷於錯誤,隨即依指│  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
│    │      │示於同日前往ATM自動櫃 │  1份(見上開中分二警偵字第 │
│    │      │員機將1萬2345元轉入臺 │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17│
│    │      │中北屯郵局戶名「許順鴻│  至21頁)。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61」號帳戶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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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羅靜蕙│犯罪集團成年成員於99年│1.被害人羅靜蕙之警詢筆錄(見│
│    │      │10月10日17時51分許,以│  上開彰警刑偵一字第09900726│
│    │      │電話聯繫方式向羅靜蕙佯│  65號刑案偵查卷第29頁及背面│
│    │      │稱為購物網站客服人員,│  )。                      │
│    │      │並以其之前購物付款方式│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
│    │      │誤設為分期付款為由,要│  局於99年11月26日以中管字第│
│    │      │求至ATM自動櫃員機依指 │  0991804813號函檢送臺中北屯│
│    │      │示操作,羅靜蕙不知有詐│  郵局第000000-0號存簿儲金戶│
│    │      │因而陷於錯誤,隨即依指│  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
│    │      │示於同日前往ATM自動櫃 │  1份(見上開中分二警偵字第 │
│    │      │員機將2萬8150元(聲請 │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17│
│    │      │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  至21頁)。                │
│    │      │2萬150」元,應予更正)│*備註:被害人羅靜蕙另於99年│
│    │      │轉入臺中北屯郵局戶名「│  10月10日21時至21時7分許, │
│    │      │許順鴻」、帳號「00213 │  分3次將合計10萬元存入渣打 │
│    │      │000000000」號帳戶內。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內,且於同日22時12分許將│
│    │      │                      │  2萬9980元轉入帳號000000000│
│    │      │                      │  096180號帳戶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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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陳有權│犯罪集團成年成員於99年│1.被害人陳有權之警詢筆錄(見│
│    │      │10月10日某時許(聲請簡│  上開彰警刑偵一字第09900726│
│    │      │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99│  65號刑案偵查卷第31至32頁背│
│    │      │年3月15日前之某日」, │  面)。                    │
│    │      │應予更正),以電話聯繫│2.被害人陳有權所提之郵政自動│
│    │      │方式向陳有權佯稱為商店│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 │
│    │      │業者、銀行人員,並以其│  見上開100年度核交字第2號偵│
│    │      │之前購物付款方式發生錯│  查卷(二)第166頁)。     │
│    │      │誤為由,要求至ATM自動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
│    │      │櫃員機依指示操作,陳有│  局於99年11月26日以中管字第│
│    │      │權不知有詐因而陷於錯誤│  0991804813號函檢送臺中北屯│
│    │      │,隨即依指示於同日前往│  郵局第000000-0號存簿儲金戶│
│    │      │ATM自動櫃員機,並於當 │  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
│    │      │日17時27分許(聲請簡易│  1份(見上開中分二警偵字第 │
│    │      │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下午│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17│
│    │      │4時59分許」,應予更正 │  至21頁)。                │
│    │      │)將2萬5983元(手續費 │                            │
│    │      │17元)轉入臺中北屯郵局│                            │
│    │      │戶名「許順鴻」、帳號「│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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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劉丞原│犯罪集團成年成員於99年│1.被害人劉丞原之警詢筆錄(見│
│    │      │9月30日前某日在拍賣網 │  上開中分二警偵字第09900415│
│    │      │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物品│  86號刑案偵查卷第6至7頁)。│
│    │      │訊息,適有劉丞原於99年│2.被害人劉丞原所提之奇摩拍賣│
│    │      │9月30日某時許上網瀏覽 │  網頁列印資料影本1份,及臺 │
│    │      │該則訊息,與該犯罪集團│  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成年成員聯絡,談妥交易│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細節,劉丞原不知有詐因│  細表等影本各1張(見上開中 │
│    │      │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  分二警偵字第0990041586號刑│
│    │      │同年10月6日前往ATM自動│  案偵查卷第9至11頁)。     │
│    │      │櫃員機,並於當日12時12│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
│    │      │分許、16時10分許分別將│  局於99年11月26日以中管字第│
│    │      │8888元、4112元等2筆款 │  0991804813號函檢送臺中北屯│
│    │      │項合計1萬3000元轉入臺 │  郵局第000000-0號存簿儲金戶│
│    │      │中北屯郵局戶名「許順鴻│  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
│    │      │」、帳號「000000000000│  1份(見上開中分二警偵字第 │
│    │      │61」號帳戶內。        │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17│
│    │      │                      │  至21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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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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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盧易佐│犯罪集團成年成員於99年│1.被害人盧易佐之警詢筆錄(見│
│    │      │10月4日前某日在拍賣網 │  上開彰警刑偵一字第09900726│
│    │      │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物品│  65號刑案偵查卷第35至36頁背│
│    │      │訊息,適有盧易佐於99年│  面)。                    │
│    │      │10月4日某時許上網瀏覽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
│    │      │該則訊息,不知有詐因而│  局於99年11月26日以中管字第│
│    │      │陷於錯誤,下標訂購並依│  0991804813號函檢送臺中北屯│
│    │      │指示於同日前往ATM自動 │  郵局第000000-0號存簿儲金戶│
│    │      │櫃員機將2萬9000元轉入 │  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
│    │      │轉入臺中北屯郵局戶名「│  1份(見上開中分二警偵字第 │
│    │      │許順鴻」、帳號「002135│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17│
│    │      │00000000」號帳戶內。  │  至21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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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洪嘉徽│犯罪集團成年成員於99年│1.被害人洪嘉徽之警詢筆錄(見│
│    │      │10月1日前某日在拍賣網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    │      │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物品│  年度偵字第3716號偵查卷第13│
│    │      │訊息,適有洪嘉徽於99年│  至15頁)。                │
│    │      │10月1日某時許上網瀏覽 │2.被害人洪嘉徽所提之中國信託│
│    │      │該則訊息,不知有詐因而│  銀行存摺、奇摩拍賣網頁列印│
│    │      │陷於錯誤,下標訂購並依│  資料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100│
│    │      │指示於同日在其住處利用│  年度偵字第3716號偵查卷第18│
│    │      │網路銀行ATM轉帳方式, │  至23頁)。                │
│    │      │而於當日15時許將1萬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99年11月│
│    │      │8000元轉入國泰世華銀行│  4日以國世崇德字第099000014│
│    │      │戶名「許順鴻」、帳號  │  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18」號 │  18號帳戶之開戶人資料、帳戶│
│    │      │帳戶內。              │  辦理掛失及資金往來明細各1 │
│    │      │                      │  份(見上開99年度他字第6975│
│    │      │                      │  號偵查卷第12至2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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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4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