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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8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8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海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字第2670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8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彭海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彭海忠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贓物 │ ││ │ 險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6.05.28 │96.10.11 │ ││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96年度速偵字第2740號 │97年度偵字第1309號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事│案 號│96年度中交簡字第1737號│97年度重訴字第3504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09.29 │ 99.12.31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判│案 號│96年度中交簡字第1737號│ 97年度重訴字第3504號 │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6.10.29 │ 100.01.31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 │├───────────┼───────────┼───────────┼────────────┤│備 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15377號衡股 (易科繳清)│ 2670號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德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麗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8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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