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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4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周莉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4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奕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一0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奕凱因犯竊盜等八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奕凱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奕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3次) │ (2次) │├────────┼────────┼────────┼────────┤│犯 罪 日 期│ 99年4月17日 │99年4月11日至99 │ 99年6月11日 ││ │ │年4月23日(3次)│ (2次)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 度 案 號│字第23645號 │緝字第2154、2155│緝字第2154、2155││ │ │、2156、2157號、│、2156、2157號、││ │ │99年度偵字第2203│99年度偵字第2203││ │ │1、22404號 │1、22404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簡字第930 │99年度易字第3692│99年度易字第3692││實│ │號 │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9年12月9日 │ 99年12月23日 │ 99年12月23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簡字第930 │99年度易字第3692│99年度易字第3692││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0年1月10日 │ 100年1月13日 │ 100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執字第1823號 │執字第1378號(編│執字第1378號(編││ │ │號2至3號應執行有│號2至3號應執行有││ │ │期徒刑2年) │期徒刑2年) │└────────┴────────┴────────┴────────┘┌────────┬────────┬────────┬────────┐│編 號│ 4 │ 5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月 │ │├────────┼────────┼────────┼────────┤│犯 罪 日 期│ 99年4月29日 │ 99年3月27日 │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 ││ │字第7515號 │字第23644號 │ │├─┬──────┼────────┼────────┼────────┤│最│法 院│ 新竹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事│案 號│99年度竹北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34 │ ││實│ │555號 │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99年12月31日 │ 100年1月31日 │ │├─┼──────┼────────┼────────┼────────┤│確│法 院│ 新竹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判│案 號│99年度竹北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34 │ ││決│ │555號 │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0年1月26日 │ 100年3月7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執助字第551號 │執字第3240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吳彩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48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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