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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3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3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佩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43號、100年度執字第750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蔡佩容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蔡佩容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蔡佩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4月2日16、17│99年6月11日20時 │99年9月4日14時40│
│            │時許            │43分許          │分許            │
├──────┼────────┼────────┼────────┤
│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板橋地檢99年度速│
│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954號    │字第17228號     │偵字第5770號    │
│            │                │                │                │
├───┬──┼────────┼────────┼────────┤
│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板橋地院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974│99年度簡字第771 │99年度簡字第    │
│      │    │號              │號              │8088號          │
│      ├──┼────────┼────────┼────────┤
│事實審│判決│  99年11月10日  │  99年10月12日  │  99年10月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板橋地院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974│99年度簡字第771 │99年度簡上字第  │
│      │    │號              │號              │1226號          │
│      ├──┼────────┼────────┼────────┤
│判  決│判決│                │                │                │
│      │確定│  99年12月13日  │  100年1月4日   │  100年3月11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0號(編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已發監│執助字第831號( │
│            │執行)執行期間從100年4月21日至101 │已接續執行)執行│
│            │年3月20日                         │期間從101年3月21│
│            │                                  │日至101年6月20日│
└──────┴─────────────────┴────────┘
┌──────┬────────┬────────┐
│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10月4日晚上 │99年10月3日某時 │
│            │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
│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4261號    │偵字第4261號    │
├───┬──┼────────┼────────┤
│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0 │100年度訴字第20 │
│      │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0年5月18日  │  100年5月18日  │
│      │日期│                │                │
├───┼──┼────────┼────────┤
│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0年度訴字20第 │100年度訴字20第 │
│      │    │號              │號              │
│      ├──┼────────┼────────┤
│判  決│判決│                │                │
│      │確定│  100年6月7日   │  100年6月7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506號(編號 │
│            │4至5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已│
│            │接續執行)執行期間從101年6月21日至│
│            │103年1月20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35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