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昌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三0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昌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謝昌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謝昌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25日 │ 100年1月25日 │ 99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245號 │毒偵字第1245號 │偵字第2648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40│100年度訴字第140│100年度訴緝字第2││實│ │3號 │3號 │67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0年8月26日 │ 100年8月26日 │ 100年9月7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40│100年度訴字第140│100年度訴緝字第2││決│ │3號 │3號 │6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0年9月20日 │ 100年9月20日 │ 100年10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執字第12038號(編│執字第12038號(編│執字第12269號(編││ │號1、2號應執行有│號1、2號應執行有│號3、4號應執行有││ │期徒刑10月) │期徒刑10月) │期徒刑10月) │└────────┴────────┴────────┴────────┘┌────────┬────────┬────────┬────────┐│編 號│ 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5月2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648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 ││後├──────┼────────┼────────┼────────┤│事│案 號│100年度訴緝字第2│ │ ││實│ │67號 │ │ ││ ├──────┼────────┼────────┼────────┤│審│判 決 日 期│ 100年9月7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 ││定├──────┼────────┼────────┼────────┤│判│案 號│100年度訴緝字第2│ │ ││決│ │67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0年10月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 │執字第12269號(編│ │ ││ │號3、4號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0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