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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6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吳進發李婉玉黃益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7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松義
被告
林意彬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薛任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犯強盜等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松義、林意彬均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於審理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賴松義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被告林意彬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等罪嫌重大,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之情形及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3月24日羈押。茲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賴松義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被告林意彬則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經本院於100年5月16日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及8年2月,則審酌被告2人所被判之刑期非短,其等為規避執行而逃匿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並參酌其等於本件強盜係攜帶傷害人甚高之西瓜刀犯案,對於社會危害非輕,具有潛在威脅及危險,是依其等犯罪情節,自手段及目的加以審查,為維護社會安全及人民生命、身體之保障,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審理及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仍認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事由,並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黃益茂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