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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64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64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穎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穎俊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第1列至第5列關於「賴穎俊前因... 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賴穎俊前於民國85年間因妨害自由、恐嚇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229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5 年確定在案;又於8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案件,經該法院以88年度重訴字第2148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2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併科罰金100 萬元在案,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判決上訴駁回後,復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臺上字第7701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且上開妨害自由、恐嚇案件亦被撤銷緩刑入監執行,經接續執行後,於95年3 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日原為98年7 月9 日,嗣所犯妨害自由、恐嚇等3罪因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中地方以98年度聲字第6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4 號裁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及6 年7 月確定,因減刑後,已無殘餘刑期可以執行,賴穎俊所犯前開4罪之假釋期滿日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生效施行日之96年7 月16日,其假釋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

二、核被告賴穎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有前述犯罪事實所載前科,假釋期滿日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生效施行日之96年7 月16日(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4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77 號判決意旨),其假釋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更字第492 號及第886號卷核閱無訛,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1 份附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無駕駛執照,不得駕車行駛,及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於飲酒後無照駕駛汽車(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 份附在偵查卷第21頁可憑),且為警查獲時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及幸未造成人員傷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勉持等情(參警卷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所載),諭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明理由,須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萬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641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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