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號一一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號一一九○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張柏山
- 選任辯護人
- 羅淑菁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張柏山
- 選任辯護人
- 羅淑菁
- 選任辯護人
- 宋永祥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