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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90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張恩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90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家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1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家琪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於不詳時間」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99年7月間至99年9月24日間之某時」,並增列「蘇家琪曾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 5月,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復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97年11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補充自稱「洪先生」者及詐欺集團成員均係成年人外,餘均引用

二、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又稱不確定故意),析言之,當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乃屬間接故意,此觀刑法第13條之規定甚明。又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知被幫助者可能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將犯或係犯何罪名為必要。查一般人前往電信公司申辦門號,僅需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即可辦理,並無特定資格之限制,亦無需負擔額外之費用,故於正常之情況下,並無使用他人所申辦門號之必要。本件被告蘇家琪將其父蘇國萱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交付素無交情之自稱「洪先生」者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衡情該自稱「洪先生」者如有合法使用行動電話之需要,其自行申辦即可,何需使用他人名義申請行動電話?則被告在交付蘇國萱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予自稱「洪先生」者申辦手機門號時,當可預見可能供犯罪使用。再參以被告係成年人,具有一定之智識及生活經驗,而類如本件之詐騙案件,近年來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且廣為各種媒體所披露,則被告縱使不確知自稱「洪先生」者所申請之門號 SIM卡由何人使用暨其所屬詐騙集團犯罪行為之具體內容,惟應可預見該門號有遭詐騙集團作為詐取財物工具之可能,其仍執意為之,實已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灼然甚明。是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罪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曾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 5月,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復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97年11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僅係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其犯罪情節較參與詐騙行為之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予以減輕,並依法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另有犯罪前科之品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其提供證件給他人申請行動電話 SIM卡作為犯罪使用,造成警察機關追查贓款及實際犯罪行為人發生阻礙,對於社會治安具有相當之危害性,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且曾因幫助詐欺案件(提供帳戶資料)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甫執行完畢,即再為本件犯行,惡性非輕,量刑自不宜較前案為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恩賜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90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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