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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1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靜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1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進榮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1216號、100年度執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黃進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黃進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另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惟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須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又倘若被告先後犯

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換言之,丙罪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72 年台非字第47號判例、91年度台非字第316號、97年度台非字第547號、98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於98年9月9日及98年8月16日雖另犯竊盜二罪,且於98年11 月2日及99年12月13日先後經本院以98年中簡3177號、99年易字3329號(下稱A、B二罪)判決確定在案,復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雖均在B竊盜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但均係在A竊盜罪確定之後所為,且A、B二竊盜既已定應執行之刑,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自不得再與B罪重複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靜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6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    │99.07.02        │99.09.01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16649號         │20542號         │                  │
├─┬────┼────────┼────────┼─────────┤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號    │99年中簡2312號  │99年易字3234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99.08.12        │99.11.12        │                  │
├─┼────┼────────┼────────┼─────────┤
│  │法院    │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案號    │99年中簡2312號  │99年易字3234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    99.09.13    │   99.12.13     │                  │
│  │日期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99執字  │臺中地檢100執字 │                  │
│            │11572號         │103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1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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