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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3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黃麗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世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65號、100年度執字第608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羅世杰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羅世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羅世杰因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羅世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99年2月2日前2、3個月│99年10月間某日起至││ │起至99年2月2日下午3 │99年11月11日上午11││ │時30分許 │時5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年度案號 │第3320、3321、3586、│字第26370、26371號││ │6337號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號 │99年度上易字第1103、│99年度易字第4000號││ │ │110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年12月30日 │100年2月24日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方法院 ││ ├────┼──────────┼─────────┤│確定判決│案號 │99年度上易字第1103、│99年度易字第4000號││ │ │1108號 │ ││ ├────┼──────────┼─────────┤│ │判決 │ │ ││ │確定日期│100年1月24日 │100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是 │ 是 ││案件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3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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