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4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更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字第10561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56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楊更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楊更強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2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楊更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99年8月1日 │99年8月1日 │99年9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 │字第1423號 │字第1423號 │字第3979號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283│99年度訴字第1283│100年度易字第512││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9年12月21日 │99年12月21日 │100年2月22日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283│99年度訴字第1283│100年度易字第512││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100年1月11日 │100年1月11日 │100年3月14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0年度執 │檢察署100年度執 │檢察署100年度執 ││ │助字第403號(編 │助字第403號(編 │字第3559號(執行││ │號1至2應執行有期│號1至2應執行有期│中) ││ │徒刑10月)(執行│徒刑10月)(執行│ ││ │中) │中) │ │└────────┴────────┴────────┴────────┘┌────────┬────────┬────────┬────────┐│編 號│ 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0月1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0年度毒 │ │ ││ │偵字第1778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495│ │ ││事實審│ │號 │ │ ││ ├────┼────────┼────────┼────────┤│ │判決日期│100年7月21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495│ │ ││判 決│ │號 │ │ ││ ├────┼────────┼────────┼────────┤│ │判 決│100年8月18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0年度執 │ │ ││ │字第10561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