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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4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4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運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字第13728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04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廖運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廖運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689號、99年度訴字第2339號、99年度易字第2651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廖運盛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罪 │竊盜未遂罪 │傷害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98年10月5日 │98年11月6日 │98年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 度 案 號│字第28423號 │字第28423號 │字第28423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689 │99年度易字第689 │99年度易字第689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 │99年4月30日 │99年4月30日 │99年4月30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689 │99年度易字第689 │99年度易字第689 ││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99年5月17日 │99年5月17日 │99年5月17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字第6225號(編號│字第6225號(編號│字第6225號(編號││ │1至3經定應執行有│1至3經定應執行有│1至3經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2月) │期徒刑1年2月) │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共同搶奪罪 │收受贓物罪 │共同竊盜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98年11月6日 │98年11月6日 │98年10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 度 案 號│字第7606號 │字第7606號 │字第26580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339│99年度訴字第2339│99年度易字第2651││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 │99年10月11日 │99年10月11日 │99年10月14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239│99年度訴字第2239│99年度易字第2651││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99年11月8日 │99年11月8日 │99年11月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字第13728號(編 │字第13728號(編 │字第13191號 ││ │號4、5經定應執行│號4、5經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47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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