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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魏丞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8445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丞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魏丞祐因違反詐欺、恐嚇取財未遂、恐嚇取財、竊盜等罪,分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各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4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