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松義
- 被告
- 林意彬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薛任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犯強盜等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松義、林意彬均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於審理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賴松義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被告林意彬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等罪嫌重大,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之情形及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3月24日羈押。茲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賴松義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被告林意彬則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經本院於100年5月16日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及8年2月,則審酌被告2人所被判之刑期非短,其等為規避執行而逃匿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並參酌其等於本件強盜係攜帶傷害人甚高之西瓜刀犯案,對於社會危害非輕,具有潛在威脅及危險,是依其等犯罪情節,自手段及目的加以審查,為維護社會安全及人民生命、身體之保障,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審理及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仍認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事由,並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