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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8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81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昌訓

      林朝慶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7144、27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昌訓、林朝慶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伍點玖柒叁肆公克、肆捌點柒肆捌捌公克及內含愷他命之包裝袋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蔡昌訓、林朝慶所為,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罪。

(二)被告蔡昌訓與林朝慶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蔡昌訓、林朝慶均明知愷他命係屬第三級毒品,其等持有愷他命非但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且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之危險,竟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達50公克,持有之數量非寡,兼衡酌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或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修正後第11條第5項、第6項,亦只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始有處罰之規定)。而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中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 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以犯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例,第三級毒品本身為其販賣之標的,非屬供「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必係遂行販賣該毒品使用之物,始屬「供犯罪(犯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其理至明。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96年度台上字第 884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蔡昌訓、林朝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包(驗前純質淨重各別為4.9715公克、44.4667公克,驗餘淨重則各為 5.9734公克、48.7488公克),即不屬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係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2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袋內毒品併予沒收;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經鑑驗用罄部分,既因鑑驗而不復存在,爰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三)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綵君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819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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