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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6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簡芳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即受 李家賢

保護管束人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受保護管束人犯公共危險案件(本院99年度

中交簡字第2041號),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

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家賢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受保護管束人(下稱受刑人)李家賢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以99年度中交簡字第2041號判處拘役59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執行18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99年11月22日確定。茲因受刑人於履行期間內僅執行45小時義務勞務,經告誡亦無效果,顯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情節重大,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家賢前因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經本院於99年10月29日以99年度中交簡字第2041號判處拘役59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99年11月22日判決確定等情,有該案件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於上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案件判決確定後,以99年度執保字第584號、100年度執護勞字第64號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並指定受刑人自99年11月22日起至100年11月21日止之履行期間內,應完成180小時之義務勞務。惟受刑人經聲請人安排前往臺中市太平區光華里辦公處執行義務勞務後,多次未依約定時間前往執行,經予告誡無效後,臺中市太平區光華里辦公處乃予退案,嗣改安排至臺中市南區福順里辦公處執行,受刑人仍未依約定時間前往執行義務勞務,復經多次勸導、告誡效果不彰,迄至100年11月21日止僅完成45小時義務勞務,未能於期間內完成應履行時數等情,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100年3月24日報到筆錄、100年6月15日、6月17日、7月1日、7月4日、8月15日、9月1日觀護輔導紀要、100年5月25日、6月30日、7月29日、9月7日、9月22日、10月11日、10月28日、11月7日義務勞務執行情形訪視表、100年7月7日中檢輝護蕙字第097789號告誡函、100年8月17日中檢輝護蕙字第110535號告誡函、100年10月6日中檢輝護蕙字第125452號告誡函、100年10月13日當面告誡書、100年11月4日中檢輝護蕙字第134510號告誡函、送達證書4份、100年11月3日公務電話紀錄、義務勞務工作日誌、義務勞務執行登記表、臺中市南區福順里辦公處執行義務勞務結案通知書可稽,顯已拒絕義務勞務之執行,而有違反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及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而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情形。本院認為受刑人既因認同本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2041號刑事簡易判決,而未就該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卻於嗣後拒絕依指定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足認其違反情節重大,且亦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定,本院認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6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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