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1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慧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81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怡諪
被告
謝誠恩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580號、第9987號、第12248號、第12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怡諪、謝誠恩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蘇怡諪、謝誠恩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卷證後,認被告蘇怡諪、謝誠恩均坦承檢察官起訴之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且經共犯羅凱仁、鄭浚朋、胡婷婷、洪育昌、張國原、陳皇成、黃怡婷、林振鴻、林揚智及董雅婷供述在卷,並有查獲照片、大陸地區被害人個人資料、帳冊影本、系統商繳費人頭帳號等件在卷可稽。復有筆記型電腦、行動電話、電子計算機、監視器、分享器、節費器、無線電等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蘇怡諪、謝誠恩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重大。而被告蘇怡諪實際住居在屏東縣;被告謝誠恩實際住居在彰化縣,其等卻均刻意前往臺中市,與上開其他共犯一起設立詐欺電信機房,利用電話語音系統及佯裝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人員、公安局人員、檢察官,對不特定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實行詐欺取財,顯有逃匿以躲避查緝,而畏罪避訟之可能,有事實足認被告蘇怡諪、謝誠恩有逃亡之虞。且被告謝誠恩前有經通緝後始到案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更堪認被告謝誠恩有逃亡之虞。又被告蘇怡諪、謝誠恩與上開其他共犯之間分工細密,且有多次成功詐騙被害人得手之情形,亦據被告蘇怡諪、謝誠恩及上開其他共犯供承在卷,顯有事實足認被告蘇怡諪、謝誠恩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故被告蘇怡諪、謝誠恩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由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蘇怡諪、謝誠恩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蘇怡諪、謝誠恩已非單純涉犯上開罪嫌而遭起訴,係經本院於101年8月10日判決認定確有上開犯行,並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在案。而被告蘇怡諪、謝誠恩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且被告蘇怡諪、謝誠恩所為詐欺取財犯行,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破壞人際間之信賴,對社會治安危害非微,予以繼續羈押,適足以防衛社會安全,並不違反比例原則。故本院認被告蘇怡諪、謝誠恩均應自101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慧欣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12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