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1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15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GIAP TIEN TIEN (中文譯名:賈先進) 越南國人
- 被告
- NGUYEN DANG HA (中文譯名:阮鄧何) 越南國人
- 被告
- LE DUC TAI (中文譯名:黎德才) 越南國人
- 被告
- DINH VAN HUONG (中文譯名:丁文響) 越南國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GIAP TIEN TIEN (中文譯名:賈先進)、NGUYEN DANG HA (中文譯名:阮鄧何)、LE DUC TAI(中文譯名:黎德才)、DINH VAN HUONG (中文譯名:丁文響)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蔡金芳、黃進成、郭安娜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