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易字第185號
101年度易字第44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昆洲
- 被告
- 劉志偉
- 被告
- 劉金洋
- 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9305 號)及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21362 號、第26938 號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15日上
午8 時58 分,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劉昆洲犯如附表一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志偉犯如附表一編號3 至編號6 、8 、12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 至編號6 、8 、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金洋犯如附表一編號1 、7 至編號12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7 至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劉昆洲曾犯強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3 月1 日以93年度少訴字第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於98年12月1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0 年2 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劉志偉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3年度豐簡上字第205 號、93年度易字第228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98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刑期接續執行,於95年4 月2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5年9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劉金洋曾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38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月、11月,經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98年6 月17日執行完畢。
㈡、詎渠等3 人均不知悔改,劉志偉(其所涉犯如附表一編號1、2 所示之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842號判決確定)、劉金洋竟分別單獨、或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或劉志偉分別夥同劉昆洲、鄭佳宗(業經本院判決在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法,先後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等人之物,得手後,將之變賣,所得朋分花用。嗣於100年7 月27日上午8 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慈雲巷10號前巷口,警方徵得劉志偉之同意後執行搜索,在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PB-2516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臺電公司所失竊之電纜線2 綑(總長40米,總重12公斤,已發還臺電公司員工宋樹泓)、劉志偉所有供渠等竊取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物,所使用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8 所示之工具,及劉志偉所有非供竊盜使用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物;另於同年9 月14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泰安分隊停車場,警方徵得劉金洋之同意後執行搜索,在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NS-0023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劉金洋所有供竊盜附表一編號7 至編號12之物,所使用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6 所示之工具,及非竊盜使用之附表三編號7 、8 所示之物,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8 所示之物,雖均為共同被告劉志偉所有,供渠等分別竊取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物,惟上述扣押物,業因被告劉志偉另案所犯竊盜案件即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842號刑事判決已分別諭知宣告沒收或廢棄在案,並已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2 紙在卷(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2頁)可稽,已不復在,本院爰不另為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㈡、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個,既與本案無關,且非違禁物,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物,為被告劉金洋所有供渠等分別竊取附表一編號7 至編號12所示之物,業經被告劉金洋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48 頁反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 、8 所示之火藥、炸藥(混合)1 包及鞭炮1 袋,既與本案無關,且現已另案偵辦中,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犯罪行│時間 │地點 │犯罪方法、被害人及所得財物│所犯法條│論罪科刑 │ │號│為人 │ │ │ │ │ │ ├─┼───┼───┼────┼─────────────┼────┼───────┤ │1 │劉志偉│100 年│臺中市豐│劉志偉駕駛車牌號碼PB-2516│刑法第32│劉金洋共同攜帶│ │ │劉金洋│7月 初│原區埤豐│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金洋前往│1 條第1 │兇器竊盜,累犯│ │ │ │某日5 │橋下方臺│該處,由劉金洋在場把風、收│項第3 款│,處有期徒刑拾│ │ │ │時許 │電公司編│線,由劉志偉以自備客觀上足│ │月。 │ │ │ │ │號47區17│以對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鐵條│ │ │ │ │ │ │26-09號│、鋼剪等物,攀爬電桿竊取臺│ │ │ │ │ │ │電桿 │電公司所有電纜線長約150 公│ │ │ │ │ │ │ │尺,得手後變賣花用。 │ │ │ ├─┼───┼───┼────┼─────────────┼────┼───────┤ │ 2│劉志偉│100 年│臺中市東│劉志偉駕駛車牌號碼PB-2516│刑法第32│劉昆洲共同攜帶│ │ │劉昆洲│6月22 │勢區福隆│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昆洲前往│1 條第1 │兇器竊盜,累犯│ │ │ │日晚上│里東坑街│該處,由劉昆洲在場把風、收│項第3 款│,處有期徒刑拾│ │ │ │7 時許│古靈堂後│線,由劉志偉以自備客觀上足│ │月。 │ │ │ │ │方山區臺│以對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鐵條│ │ │ │ │ │ │電公司編│、鋼剪等物,攀爬電桿竊得臺│ │ │ │ │ │ │號橫四分│電公司所有電纜線長約250 公│ │ │ │ │ │ │13低- 低│尺得手,變賣花用。 │ │ │ │ │ │ │4 、低3 │ │ │ │ │ │ │ │低3 右1 │ │ │ │ │ │ │ │號電桿 │ │ │ │ ├─┼───┼───┼────┼─────────────┼────┼───────┤ │ 3│劉志偉│100 年│臺中市石│劉志偉騎乘機車搭載劉昆洲前│刑法第32│劉昆洲共同攜帶│ │ │劉昆洲│6月9日│岡區梅子│往該處,由劉昆洲在場把風、│1 條第1 │兇器竊盜,累犯│ │ │ │晚上8 │里電火圳│收線,由劉志偉以自備客觀上│項第3 款│,處有期徒刑拾│ │ │ │時許 │土地公廟│足以對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鋼│ │月。 │ │ │ │ │旁臺電公│剪等物,攀爬電桿竊得臺電公│ │劉志偉共同攜帶│ │ │ │ │司編號牛│司所有電纜線長重約27.4公斤│ │兇器竊盜,累犯│ │ │ │ │三分3 低│得手,變賣為金錢朋分花用。│ │,處有期徒刑拾│ │ │ │ │3-4 電桿│ │ │壹月。 │ ├─┼───┼───┼────┼─────────────┼────┼───────┤ │ 4│劉志偉│100 年│臺中市石│劉志偉騎乘機車搭載劉昆洲前│刑法第32│劉昆洲共同攜帶│ │ │劉昆洲│6月22 │岡區德興│往該處,由劉昆洲在場把風、│1 條第1 │兇器竊盜未遂,│ │ │ │日凌晨│里國中巷│收線,由劉志偉以自備客觀上│項第3 款│累犯,處有期徒│ │ │ │5 時許│臺電公司│足以對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鋼│、第2 項│刑柒月。 │ │ │ │ │編號中正│剪等物,攀爬電桿著手於竊取│ │劉志偉共同攜帶│ │ │ │ │幹G7270E│臺電公司所有電纜線,惟電線│ │兇器竊盜未遂,│ │ │ │ │A47 電桿│剪斷後因天色漸亮,恐遭人發│ │累犯,處有期徒│ │ │ │ │ │現,遂將電線置於現場,而未│ │刑捌月。 │ │ │ │ │ │得逞。 │ │ │ ├─┼───┼───┼────┼─────────────┼────┼───────┤ │5 │劉志偉│100 年│臺中市石│劉志偉騎乘機車前往該處,以│刑法第32│劉志偉攜帶兇器│ │ │ │6月12 │岡區和盛│自備客觀上足以對人身安全產│1 條第1 │竊盜,累犯,處│ │ │ │日晚上│里和盛街│生危害之鋼剪等物,攀爬電桿│項第3 款│有期徒刑拾壹月│ │ │ │11時許│13巷電火│著手於竊取臺電公司所有電纜│ │。 │ │ │ │ │圳水閘門│線重約51.2公斤得手,變賣為│ │ │ │ │ │ │旁臺電公│金錢花用。 │ │ │ │ │ │ │司編號和│ │ │ │ │ │ │ │盛枝#9右│ │ │ │ │ │ │ │3 低1 -│ │ │ │ │ │ │ │SW電桿 │ │ │ │ ├─┼───┼───┼────┼─────────────┼────┼───────┤ │6 │劉志偉│100 年│臺中市東│劉志偉駕駛車牌號碼PB-2516 │刑法第32│劉志偉共同攜帶│ │ │鄭佳宗│7月21 │勢區東關│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佳宗前往│1 條第1 │兇器竊盜,累犯│ │ │ │日晚上│路臺電公│該處,由鄭佳宗在場把風、收│項第3 款│,處有期徒刑拾│ │ │ │9 時許│司編號東│線,由劉志偉以自備客觀上足│ │壹月。 │ │ │ │ │關幹219 │以對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鐵條│ │ │ │ │ │ │分1 -3 │、鋼剪等物,攀爬電桿竊得臺│ │ │ │ │ │ │,低1-2│電公司所有電纜線長約200 公│ │ │ │ │ │ │,低1 -│尺得手,變賣為金錢花用。 │ │ │ │ │ │ │低1 分低│ │ │ │ │ │ │ │1 電桿 │ │ │ │ ├─┼───┼───┼────┼─────────────┼────┼───────┤ │7 │劉金洋│100 年│臺中市東│劉金洋騎乘向不知情之葉俊傑│刑法第32│劉金洋攜帶兇器│ │ │ │7月4日│勢區隆興│所借用車號不詳之重型機車前│1 條第1 │竊盜,累犯,處│ │ │ │晚上10│里山區大│往該處,以自備客觀上足以對│項第3 款│有期徒刑拾月。│ │ │ │時許 │料坪枝臺│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鐵條、鋼│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灣電力公│剪等物,攀爬電桿竊得臺電公│ │號1 至編號6 所│ │ │ │ │司(下稱│司所有電纜線長約257 公尺得│ │示之物,均沒收│ │ │ │ │臺電公司│手,變賣為金錢花用。 │ │。 │ │ │ │ │)編號14│ │ │ │ │ │ │ │G8163AG9│ │ │ │ │ │ │ │4號電桿 │ │ │ │ ├─┼───┼───┼────┼─────────────┼────┼───────┤ │8 │劉金洋│100 年│臺中市東│劉志偉駕駛車號不詳自用小客│刑法第32│劉志偉共同攜帶│ │ │劉志偉│6月28 │勢區上城│車搭載劉金洋共同前往該處,│1 條第1 │兇器竊盜未遂,│ │ │ │日上午│里山區臺│由劉金洋在場把風、收線,由│項第3 款│累犯,處有期徒│ │ │ │9 時許│電公司編│劉志偉以劉金洋所有之客觀上│、第2 項│刑捌月。扣案如│ │ │ │ │號田寮枝│足以對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鐵│ │附表三編號1 至│ │ │ │ │17、G795│條、鋼剪等物,攀爬電桿竊取│ │編號6 所示之物│ │ │ │ │9AD10 號│臺電公司所有電纜線,嗣因剪│ │,均沒收。 │ │ │ │ │電桿 │斷電線發生斷電,驚動附近居│ │劉金洋共同攜帶│ │ │ │ │ │民外出查看,劉志偉、劉金洋│ │兇器竊盜未遂,│ │ │ │ │ │唯恐遭人發現,遂將電線置於│ │累犯,處有期徒│ │ │ │ │ │現場,而未能得逞。 │ │刑柒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編號6 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9 │劉金洋│100 年│臺中市新│劉金洋騎乘腳踏車前往該處,│刑法第32│劉金洋攜帶兇器│ │ │ │7月24 │社區中正│以自備客觀上足以對人身安全│1 條第1 │竊盜,累犯,處│ │ │ │日凌晨│里臺電公│產生危害之鐵條、鋼剪等物,│項第3 款│有期徒刑拾月。│ │ │ │3 時許│司編號局│攀爬電桿竊得臺電公司所有電│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前枝10、│纜線長約120 公尺,得手後變│ │號1 至編號6 所│ │ │ │ │G74665DA│現花用。 │ │示之物,均沒收│ │ │ │ │64 左1號│ │ │。 │ │ │ │ │電桿 │ │ │ │ ├─┼───┼───┼────┼─────────────┼────┼───────┤ │10│劉金洋│100 年│臺中市豐│劉金洋騎乘車號不詳之機車前│刑法第32│劉金洋攜帶兇器│ │ │ │7月22 │原區豐勢│往該處,以自備客觀上足以對│1 條第1 │竊盜未遂,累犯│ │ │ │日凌晨│路2 段93│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鋼剪等工│項第3 款│,處有期徒刑柒│ │ │ │5 時30│4 巷2 號│具,以剪斷電纜線之方式,竊│、第2 項│月。扣案如附表│ │ │ │分許 │前,徐碧│取徐碧湖所有之電纜線,惟因│ │三編號1 至編號│ │ │ │ │湖所停放│徐碧湖使用鐵鍊拴住電纜線,│ │6 所示之物,均│ │ │ │ │車牌號碼│無法取走電線,因而未能得逞│ │沒收。 │ │ │ │ │OT-4437│。 │ │ │ │ │ │ │號自用小│ │ │ │ │ │ │ │貨車(車│ │ │ │ │ │ │ │主為徐坤│ │ │ │ │ │ │ │吉) │ │ │ │ ├─┼───┼───┼────┼─────────────┼────┼───────┤ │11│劉金洋│100 年│臺中市潭│劉金洋駕駛承租車號不詳之自│刑法第32│劉金洋攜帶兇器│ │ │ │8月1日│子區栗林│用小客車前往該處,以自備客│1 條第1 │竊盜,累犯,處│ │ │ │凌晨3 │里電表編│觀上足以對人身安全產生危害│項第3 款│有期徒刑拾月。│ │ │ │時許 │號:64區│之鐵條、鋼剪等物,攀爬電桿│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東0998戶│竊得臺電公司所有電纜線長約│ │號1 至編號6 所│ │ │ │ │號98分號│120 公尺,得手後變賣花用。│ │示之物,均沒收│ │ │ │ │,和慶建│ │ │。 │ │ │ │ │設工地(│ │ │ │ │ │ │ │祥和路13│ │ │ │ │ │ │ │3 巷52號│ │ │ │ │ │ │ │附近) │ │ │ │ ├─┼───┼───┼────┼─────────────┼────┼───────┤ │12│劉金洋│100 年│臺中市后│劉志偉駕駛車號不詳自用小客│刑法第32│劉志偉共同攜帶│ │ │劉志偉│6月 間│里區梅里│車搭載劉金洋共同前往該處,│1 條第1 │兇器、踰越牆垣│ │ │ │某日凌│路7-1 號│由劉金洋在場把風,劉志偉則│項第2 款│、毀壞安全設備│ │ │ │晨2 時│臺灣鐵路│持劉金洋所有之客觀上足以對│、第3 款│竊盜未遂,累犯│ │ │ │許 │公司彰化│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鋼剪等物│、第2 項│,處有期徒刑捌│ │ │ │ │電務段后│,攀爬圍牆並剪斷圍牆上鐵絲│ │月。扣案如附表│ │ │ │ │里監工房│之方式擅自進入該處,著手於│ │三編號1 至編號│ │ │ │ │ │搜取該處之電纜線,惟因並未│ │6所 示之物,均│ │ │ │ │ │發現有電纜線,而未能得逞。│ │沒收。 │ │ │ │ │ │ │ │劉金洋共同攜帶│ │ │ │ │ │ │ │兇器、踰越牆垣│ │ │ │ │ │ │ │、毀壞安全設備│ │ │ │ │ │ │ │竊盜未遂,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 │三編號1 至編號│ │ │ │ │ │ │ │6所 示之物,均│ │ │ │ │ │ │ │沒收。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押物品 │ 數量 │備註 │ ├──┼────────┼──────┼────┤ │ 1 │爬桿鐵條 │6支 │ │ ├──┼────────┼──────┼────┤ │ 2 │爬桿安全繩 │1條 │ │ ├──┼────────┼──────┼────┤ │ 3 │棉質手套 │1雙 │ │ ├──┼────────┼──────┼────┤ │ 4 │塑膠絕緣手套 │1雙 │ │ ├──┼────────┼──────┼────┤ │ 5 │鋼剪 │1支 │ │ ├──┼────────┼──────┼────┤ │ 6 │手電筒 │1支 │ │ ├──┼────────┼──────┼────┤ │ 7 │美工刀 │3支 │ │ ├──┼────────┼──────┼────┤ │ 8 │破壞剪 │1支 │ │ ├──┼────────┼──────┼────┤ │ 9 │甲基安非他命吸食│1支 │ │ │ │器 │ │ │ └──┴────────┴──────┴────┘ 附表三: ┌──┬────────┬──────┬────┐ │編號│ 扣押物品 │ 數量 │備註 │ ├──┼────────┼──────┼────┤ │ 1 │棉質手套 │4雙 │ │ ├──┼────────┼──────┼────┤ │ 2 │爬桿釘 │4支 │ │ ├──┼────────┼──────┼────┤ │ 3 │鋼剪 │1支 │ │ ├──┼────────┼──────┼────┤ │ 4 │老虎鉗 │1支 │ │ ├──┼────────┼──────┼────┤ │ 5 │美工刀 │1支 │ │ ├──┼────────┼──────┼────┤ │ 6 │童軍繩 │1條 │ │ ├──┼────────┼──────┼────┤ │ 7 │火藥、炸藥(混合│1包 │劉金洋所│ │ │) │ │涉違反槍│ │ │ │ │砲彈藥刀│ │ │ │ │械管制條│ │ │ │ │例罪嫌,│ │ │ │ │另案偵辦│ │ │ │ │中 │ ├──┼────────┼──────┼────┤ │ 8 │鞭炮 │1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