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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金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988號、100年度執字第1481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金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金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金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 三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8年04月06日 │97年10月04日 │98年10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偵緝│板橋地檢99年度偵││年 度 案 號│字第17728號 │字第109、1484號 │緝字第2730號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98年度桃簡字第 │99年度審易字第 │99年度交訴字第 ││事實審│ │3159號 │1414號 │210號 ││ ├────┼────────┼────────┼────────┤│ │判 決 │98年12月18日 │99年12月10日 │99年12月24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98年度桃簡字第 │99年度審易字第 │99年度交訴字第 ││判 決│ │3159號 │1414號 │210號 ││ ├────┼────────┼────────┼────────┤│ │判 決│99年02月08日 │100年01月03日 │100年01月21日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助字第2157號 │執助字第243號 │執助字第336號 ││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98年12月31日 │98年11月10日 │98年12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年 度 案 號│字第2828號 │偵字第10934號 │偵字第10934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事實審│ │100號 │1663號 │1663號 ││ ├────┼────────┼────────┼────────┤│ │判 決 │100年02月22日 │100年11月15日 │100年11月15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判 決│ │100號 │1663號 │1663號 ││ ├────┼────────┼────────┼────────┤│ │判 決│100年02月22日 │100年12月12日 │100年12月12日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執字第3329號 │執字第14813號 │執字第14813號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建都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6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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