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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4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37號、101年度執字第742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林文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林文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文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 三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100年6月20日 │100年4月7日 │100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0年度毒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 │偵字第2973號 │字第12250號 │字第12250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事實審│ │466號 │3143號 │3143號 ││ ├────┼────────┼────────┼────────┤│ │判 決 │101年2月24日 │101年5月17日 │101年5月17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判 決│ │466號 │3143號 │3143號 ││ ├────┼────────┼────────┼────────┤│ │判 決│101年3月19日 │101年6月18日 │101年6月18日 ││ │確定日期│ │ │ │└───┴────┴────────┴────────┴────────┘┌────────┬────────┐

├────────┼────────┤│罪 名│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100年4月7日至 ││ │100年4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0年度偵 ││ │字第12250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 ││事實審│ │3143號 ││ ├────┼────────┤│ │判 決 │101年5月17日 ││ │日 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 ││判 決│ │3143號 ││ ├────┼────────┤│ │判 決│101年6月18日 ││ │確定日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建都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四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44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