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5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俊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2567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俊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洪俊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79號、101年度訴字第2093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洪俊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100年1月20日 │101年5月31日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66號 │偵字第1876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179│101年度訴字第2093 ││ │ │號 │號 ││事實審├────┼─────────┼─────────┤│ │判 決 │101年7月3日 │101年9月28日 ││ │日 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179│101年度訴字第2093 ││ │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1年7月23日 │101年10月22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 │字第8534號 │字第1256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