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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0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0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思帆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二罪所宣告之刑,本不得易科罰金(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9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18號判決均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合併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不得易科罰金,本件原裁定理由欄並未引用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亦無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得易科罰金之相關敘述,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0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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