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0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思帆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二罪所宣告之刑,本不得易科罰金(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9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18號判決均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合併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不得易科罰金,本件原裁定理由欄並未引用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亦無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得易科罰金之相關敘述,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