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逸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字第10058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67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283號、100年度訴字第1418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237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明知為偽│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明知為偽││ │藥而轉讓 │藥而轉讓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4月28日 │100年4月30日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 │100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2283號 │100年度訴字第2283號 ││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5日 │100年10月25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2283號 │100年度訴字第2283號 ││決├────┼────────────┼────────────┤│ │判 決 確│100年10月25日 │100年10月25日 ││ │定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1│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1││ │64號、101年度執更字第267│64號、101年度執更字第267││ │號、101年執更緝字第231號│號、101年執更緝字第231號││ │(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 │徒刑3年) │└──────┴────────────┴────────────┘┌──────┬────────────┬────────────┐│編 號│ 3 │ 4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三級毒品) │(持有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6月26日 │100年7月1日某時至 ││ │ │100年7月5日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621號 │101年度偵字第3503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418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1237號 ││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4日 │101年7月20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418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1237號 ││決├────┼────────────┼────────────┤│ │判 決 確│100年11月28日 │101年8月13日 ││ │定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6│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0││ │18號、101年度執更字第267│5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 ││ │號、101年執更緝字第231號│100年度執字第14164號) ││ │(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3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