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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3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錦當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年度執字第13979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90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郭錦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郭錦當因犯竊盜罪等3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郭錦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0.04.07             │100.04.08             │100.03.03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中地檢100年度速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速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字 │
│年     度    案     號│第1885號              │第1885號              │第402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196號 │100年度中簡字第1196號 │101年度易字第121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0.05.19             │100.05.19             │101.10.23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196號 │100年度中簡字第1196號 │101年度易字第1213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100.06.20             │100.06.20             │101.12.0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是                    │是                    │
├───────────┼───────────┼───────────┼───────────┤
│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                      │7821號(編號1至2應執行│7821號(編號1至2應執行│13979號               │
│                      │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3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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