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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59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柯志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35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印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緝字第954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柯印生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柯印生自知無資力或專業能力得擔任公司負責人,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且其非無社會經驗之人,而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他人向其借用名義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將可能遭人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卻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受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董仔」成年男子之邀,以新臺幣(下同)60,000元代價,自民國92年9 月23日起,擔任址設臺中縣潭子鄉(現改制為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將貴有限公司」(下稱將貴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係從事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其與「董仔」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2年12月起至93年10月間,明知未實際向如附表一所示鋐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鋐奇公司)等5 家營業人進貨,竟取得上開營業人等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51紙,銷售額合計109,964,750 元,稅額5,498,240 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又於同一期間,明知無銷貨之事實,竟連續虛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183 紙,銷售額合計259,114,983 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捷輝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捷輝利公司)等27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經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7 、9 至21、24至27號所示其中捷輝利公司等23家營業人(附表二編號6 、8 、22、23號三合興企業有限公司等4 家公司未提出扣抵)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12,661,07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證據:㈠證人劉永輝、葉俊榮、羅文清、陳志隆、胡俊慶及魏金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20068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易字第5 號判決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602 號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8 號、2902號判決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判決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360號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95 號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531 號判決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74 號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460 號判決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 號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判決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3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10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792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329號不起訴處分書。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0 年9 月1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年7 月25日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 號移送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7年度財營業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台灣澤廣科技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BDD 檔)、神駿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及嘉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BDD 檔)、裕晟工業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BDD 檔)、三合興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BDD 檔)、將貴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將貴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㈣被告柯印生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28條、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附表一:將貴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編│營業人 │ 發票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號│名稱 │ 年月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 │ │├─┼────┼───┼──┼──────┼──────┤│1 │鋐奇企業│92年12│ 8 │ 34,752,716│ 1,737,636││ │有限公司│月(起│ │ │ ││ │ │訴書誤│ │ │ ││ │ │載為10│ │ │ ││ │ │月) │ │ │ │├─┼────┼───┼──┼──────┼──────┤│2 │健立興業│93年6 │ 34 │ 58,611,371│ 2,930,570││ │有限公司│至8 月│ │ │ ││ │ │(起訴│ │ │ ││ │ │書漏載│ │ │ ││ │ │至8 月│ │ │ ││ │ │) │ │ │ │├─┼────┼───┼──┼──────┼──────┤│3 │春興企業│93年7 │ 4 │ 7,237,663│ 361,884││ │社 │月 │ │ │ │├─┼────┼───┼──┼──────┼──────┤│4 │翰新文化│93年1 │ 4 │ 5,963,000│ 298,150││ │事業有限│月至2 │ │ │ ││ │公司 │月 │ │ │ │├─┼────┼───┼──┼──────┼──────┤│5 │文璟有限│93年2 │ 1 │ 3,400,000│ 170,000││ │公司 │月 │ │ │ │├─┴────┼───┼──┼──────┼──────┤│ 合計 │ │ 51 │ 109,964,750│ 5,498,240│└──────┴───┴──┴──────┴──────┘附表二、將貴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編│營業人 │ 發票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下游營業人 ││號│名稱 │ 年月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提出抵扣稅額││ │ │ │ │ │ │(新臺幣元)│├─┼────┼───┼──┼──────┼──────┼──────┤│1 │捷輝利企│92年12│ 8 │ 10,571,686│ 528,585│ 528,585││ │業有限公│月 │ │ │(起訴書誤載│(起訴書誤載││ │司 │ │ │ │為528,525) │為528,525) │├─┼────┼───┼──┼──────┼──────┼──────┤│2 │開福有限│92年12│ 11 │ 9,686,882│ 484,344│ 484,344││ │公司 │月 │ │ │ │ │├─┼────┼───┼──┼──────┼──────┼──────┤│3 │鴻柏科技│92年12│ 8 │ 4,663,840│ 233,192│ 233,192││ │股份有限│月 │ │ │ │ ││ │公司 │ │ │ │ │ │├─┼────┼───┼──┼──────┼──────┼──────┤│4 │孟慶國際│92年12│ 6 │ 2,385,578│ 119,281│ 119,281││ │企業有限│月 │ │ │ │ ││ │公司 │ │ │ │ │ │├─┼────┼───┼──┼──────┼──────┼──────┤│5 │信紡企業│92年12│ 3 │ 2,180,600│ 109,030│ 109,030││ │有限公司│月 │ │ │ │ │├─┼────┼───┼──┼──────┼──────┼──────┤│6 │三合興企│92年12│ 2 │ 1,900,000│ 95,000│ 未提出抵扣││ │業有限公│月 │ │ │ │ ││ │司 │ │ │ │ │ │├─┼────┼───┼──┼──────┼──────┼──────┤│7 │舜裕實業│92年12│ 2 │ 1,795,450│ 89,773│ 89,773││ │有限公司│月 │ │ │ │ │├─┼────┼───┼──┼──────┼──────┼──────┤│8 │樺錫國際│92年12│ 2 │ 1,375,146│ 68,758│ 未提出抵扣││ │有限公司│月 │ │ │ │ │├─┼────┼───┼──┼──────┼──────┼──────┤│9 │智煥企業│93年6 │ 27 │ 32,012,644│ 1,600,633│ 1,600,633││ │有限公司│月至8 │ │ │ │ ││ │ │月 │ │ │ │ │├─┼────┼───┼──┼──────┼──────┼──────┤│10│台灣澤廣│93年8 │ 12 │ 8,049,800│ 402,490│ 402,490││ │科技有限│月 │ │ │ │ ││ │公司 │ │ │ │ │ │├─┼────┼───┼──┼──────┼──────┼──────┤│11│永盛泰有│93年6 │ 6 │ 6,422,170│ 321,109│ 321,109││ │限公司 │月 │ │ │ │ │├─┼────┼───┼──┼──────┼──────┼──────┤│12│益登開發│93年8 │ 8 │ 5,184,560│ 259,228│ 259,228││ │實業有限│月 │ │ │ │ ││ │公司 │ │ │ │ │ │├─┼────┼───┼──┼──────┼──────┼──────┤│13│義泰豐實│93年4 │ 12 │ 4,936,285│ 246,815│ 246,815││ │業有限公│月 │ │ │ │ ││ │司 │ │ │ │ │ │├─┼────┼───┼──┼──────┼──────┼──────┤│14│超雄國際│93年4 │ 7 │ 4,673,697│ 233,686│ 233,686││ │股份有限│月(起│ │ │ │ ││ │公司 │訴書誤│ │ │ │ ││ │ │載為3 │ │ │ │ ││ │ │月至4 │ │ │ │ ││ │ │月) │ │ │ │ │├─┼────┼───┼──┼──────┼──────┼──────┤│15│神駿國際│93年6 │ 14 │ 4,667,955│ 233,400│ 233,400││ │行銷股份│月 │ │ │ │ ││ │有限公司│ │ │ │ │ │├─┼────┼───┼──┼──────┼──────┼──────┤│16│嘉通國際│93年2 │ 10 │ 3,236,571│ 161,829│ 161,829││ │行銷股份│月 │ │ │ │ ││ │有限公司│ │ │ │ │ │├─┼────┼───┼──┼──────┼──────┼──────┤│17│奇多企業│93年6 │ 2 │ 3,200,000│ 160,000│ 160,000││ │有限公司│月 │ │ │ │ │├─┼────┼───┼──┼──────┼──────┼──────┤│18│美嘉綺有│93年2 │ 4 │ 2,865,900│ 143,295│ 143,295││ │限公司 │月 │ │ │ │ │├─┼────┼───┼──┼──────┼──────┼──────┤│19│裕晟工業│93年8 │ 2 │ 2,017,410│ 100,871│ 100,871││ │有限公司│月 │ │ │ │ │├─┼────┼───┼──┼──────┼──────┼──────┤│20│乙銓科技│93年8 │ 2 │ 1,595,000│ 79,750│ 79,750││ │有限公司│月 │ │ │ │ │├─┼────┼───┼──┼──────┼──────┼──────┤│21│祐慶國際│93年4 │ 1 │ 1,377,332│ 68,866│ 68,866││ │企業有限│月 │ │ │ │ ││ │公司 │ │ │ │ │ │├─┼────┼───┼──┼──────┼──────┼──────┤│22│大原企業│93年6 │ 3 │ 1,318,800│ 65,940│ 未提出抵扣││ │社 │月 │ │ │ │ │├─┼────┼───┼──┼──────┼──────┼──────┤│23│金助營造│93年8 │ 2 │ 1,299,672│ 64,984│ 未提出抵扣││ │廠有限公│月 │ │ │ │ ││ │司 │ │ │ │ │ │├─┼────┼───┼──┼──────┼──────┼──────┤│24│榮豪國際│93年4 │ 2 │ 571,428│ 28,572│ 28,572││ │有限公司│月 │ │ │ │ │├─┼────┼───┼──┼──────┼──────┼──────┤│25│金上豐工│93年10│ 14 │ 32,811,429│ 1,640,571│ 1,640,571││ │程有限公│月 │ │ │ │ ││ │司 │ │ │ │ │ │├─┼────┼───┼──┼──────┼──────┼──────┤│26│敬佑國際│93年9 │ 8 │ 29,284,530│ 1,464,227│ 1,464,227││ │企業有限│月至10│ │ │ │ ││ │公司 │月 │ │ │ │ │├─┼────┼───┼──┼──────┼──────┼──────┤│27│尚同有限│93年9 │ 5 │ 79,030,618│ 3,951,531│ 3,951,531││ │公司 │月 │ │ │ │ │├─┴────┼───┼──┼──────┼──────┼──────┤│ 合計 │ │183 │ 259,114,983│ 12,955,760│ 12,661,078│└──────┴───┴──┴──────┴──────┴──────┘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柯志民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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