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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472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郭瑞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47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木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木誠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肆張及六合彩總簽單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廖木誠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美燕」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林美燕」擔任組頭,廖木誠則擔任俗稱「柱子腳」之角色(即替組頭受理賭客下注、收取賭金及遞交彩金,並從中抽取佣金之工作),自101年1月間某日起,以廖木誠位在臺中市○○區○○里○○鄰○○街29號14樓之1住處供作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博,反覆供不特定之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賭法分為2星、3星、4星等玩法,每注新臺幣(下同)80元(聲請書誤載為100元),由賭客自01至49等號碼中,任意組合簽注,經核對當期之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若賭客簽中香港六合彩之2個組合號碼(俗稱2星),每注可得5700元之彩金,簽中3個組合號碼(俗稱3星),每注可得5萬7000元之彩金,簽中4個組合號碼(俗稱4星),每注可得75萬元之彩金,如賭客均未簽中,則所繳之賭資即歸組頭「林美燕」所有,而廖木誠則可從中抽取5至17元不等之佣金。迨至101年1月31日晚間7時40分許,在上址為警持搜索票搜索查獲,並扣得廖木誠所有供賭博所用之六合彩簽注單4張及六合彩總簽單1張而查獲。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木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員警偵查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及蒐證照片4張附卷可稽,復有被告所有之六合彩簽注單4張及六合彩總簽單1張扣案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組頭「林美燕」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於每次香港六合彩開獎前之接受簽賭行為,分別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單一而接續進行之接續行為;再被告於每期六合彩開獎前接續行為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行為,為一行為觸犯前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爰審酌被告5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小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參警卷第4頁)、其與「林美燕」共同經營六合彩賭博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並助長賭風及社會僥倖心理,使人廢時失業,易趨於遊惰,對社會風氣有不良之影響,暨其犯罪後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4張及六合彩總簽單1張,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不諱,爰依法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瑞祥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47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