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5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56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茂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16247 號、第22662 號、第23076 號、第23301 號、第23
302 號、第23303 號、第23304 號)及移送併辦(101 年度偵字
第2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茂園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茂園前於民國97年間,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10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甫於97年12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其明知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資格並無限制,任何人均能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除犯罪者為躲避檢警追查外,並無出資購買毫無相關之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而能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詐騙工具之可能性,仍容任所提供之行動電話SIM 卡將被犯罪集團用以犯罪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100 年1 月初之某日,在臺中市○區○○○路與向上路口附近之某加油站,以新臺幣(下同)300 元之代價,將其於99年12月底某日下午3 時許,在臺中市○○路亞太行動寬頻電信公司門市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任由「小陳」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取得張茂園所提供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後,先於附表一所示各該時間,利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江鎮均、陳媛婷、陳雅雯、周隼立、穆盛和、何錦蓮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其中江鎮均、陳媛婷、陳雅雯、周隼立所涉幫助詐欺犯嫌,現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何錦蓮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29126 號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又穆盛和部分則經行政簽結),後再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法,詐騙陳秋冬、陳珍、康尹亭、黃嘉駿、梁建峰、高瀅惠、洪婉婷、張哲豪、蘇泰廣、陳涵芳、許修齊、吳烟蒼、黃婉綺、俞立雯、謝蒼霖、葉清水等人,除其中陳秋冬警覺係屬詐騙電話而未受騙,且故意配合操作匯款1 元而未得逞外,其餘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帳戶內。嗣因陳秋冬等人察覺有異,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茂園於檢察事務官調查時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6247 號卷第90頁),而詐欺集團成員如何利用被告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先後詐取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財物之事實,業據證人江鎮均、陳媛婷、陳雅雯、周隼立、穆盛和、何錦蓮等人於警詢時證述無誤,並有:⑴陳雅雯之上海銀行e-bank系統查詢結果、上海銀行永康分行交易明細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往來印鑑暨資料卡、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及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及⑵被告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100 年4 月19日營字第1000000643號函附周隼立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宅急便寄送顧客收執聯;及⑷江鎮均所寄送之宅急便寄送顧客收執聯、聯邦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0 年5月19日(100 )聯銀內壢字第18號函附江鎮均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資金提領及轉帳情形、帳戶事故查詢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100 年5 月12日贏字第1001800421號函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華南商業銀行龍潭分行100 年5 月4 日(100) 華龍潭存字第66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等;及⑸陳媛婷所寄送之宅急便寄送顧客收執聯、網路即時通談話內容、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100 年5 月18日(100) 華麻字第147 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及⑹穆盛和之網路即時通談話內容、宅急便寄送顧客收執聯、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銀行鳳山分行100 年5月10日鳳山營密字第10050014681 號函附開戶基本資料(含臨櫃開戶留存影像畫面、雙證件影本、開戶印鑑、簽名筆跡)及自100 年4 月11日(開戶日)至100 年4 月18日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單;及⑺何錦蓮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資料、宅急便顧客收執聯、網路即時通談話內容、通聯調閱查詢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0 年5 月18日台新作文字第10008311號函附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開戶監視錄影畫面等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列相關事證足為憑佐,是此部分之事實,即堪認定。
三、本院衡酌今日一般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非難事,如非供犯罪之不法使用,衡諸常情,實無置自己名義之行動電話門號不用,而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必要。且行動電話門號係個人之聯絡工具,一般人皆有妥為保管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因特殊情況偶有交付他人使用之需,亦必然深入瞭解用途後再行提供以使用,且對交付使用之對方具有信賴基礎存在,方符常情。而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已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參以邇來詐欺者使用他人帳戶存摺或行動電話門號作為指示被害人匯款工具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並廣經媒體披載,凡對社會動態尚非全然不予關注者均能知曉。尤以有犯罪意圖者,若非有正當理由,竟無故徵求他人提供行動電話門號,客觀上亦可預見其目的乃係藉由該門號實施犯罪並有意隱匿撥打電話之流程及真正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普通認知能力實均易於瞭解。是被告雖已可預見其自己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若提供予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卻仍將其所申辦之門號交付予他人,顯具縱有人以其門號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甚明,準此,堪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信真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幫助詐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張茂園依卷內積極證據資料顯示,應僅提供其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予自稱「小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持以詐騙如附表一、二被害人之財物,致使除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被害人陳秋冬以外之其餘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因而各自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存/ 匯入帳戶帳號」欄帳戶內,是被告所為顯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被告幫助詐欺正犯所為各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行為,除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被害人陳秋冬業已發覺係屬詐騙而未陷於錯誤,並故意將1 元匯出且報警處理,足見詐欺正犯該次之詐欺行為並未得逞,而屬詐欺取財未遂外,其餘部分因被害人均已將受騙之款項匯出,且處於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隨時利用提款卡及密碼領取,因各該款項業已置於詐欺集團成員之管理支配下,自應認為既遂。是核被告就幫助他人詐騙被害人陳秋冬未得逞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就幫助他人詐騙其餘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已得逞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又如附表二編號6 、9 、12、15所示之被害人高瀅惠、蘇泰廣、吳烟蒼、謝蒼霖分次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存/ 匯入帳戶帳號」欄所示帳戶內,因均係詐欺正犯基於同一詐欺之犯意,於密接時地為達詐騙上開各該被害人目的而使之分次交付財物所為,係以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被告以提供自己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一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用以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繼而再以所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續以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匯款,顯係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數詐欺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就被告幫助詐欺集團以所取得之如附表一編號5 、6 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用以詐取如附表二編號12至16所示之被害人部分提起公訴(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563號移送併辦部分),惟該部分與本案已起訴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被告有事實欄所示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既係幫助他人犯罪,犯罪情節及惡性尚難逕與實施詐騙之詐欺正犯為等同之評價,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而後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恣意販賣行動電話門號予不詳人士,卻未能事先預防該門號流於不法使用,非但因此造成被害人因此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更增加社會大眾財物損失之風險,並使司法機關難以追查詐欺正犯之真實身分,行為誠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偵查中尚知悔悟,坦承犯行,堪認非無悔意,復斟酌本件係肇因於被告經濟困窘缺錢所致,並兼衡其犯罪之目的、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警惕。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 ┌──┬─────┬───────────┬────────────────────┬───────┐ │編號│帳戶提供者│ 帳戶資料名稱 │ 交付帳戶之時間及方式 │ 備註 │ ├──┼─────┼───────────┼────────────────────┼───────┤ │ 1 │ 江鎮均 │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00 年4 月11日,在桃園縣某處便利商店,│聲請簡易判決處│ │ │ │ 平鎮山仔頂郵局帳號02│利用郵寄方式,以「黃永泉」為收件人,指定│刑書附表一編號│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送達時間為100 年4 月13日,將其所有左列帳│一 │ │ │ │ 款卡及密碼; │戶提款卡及密碼寄送至指定地點即桃園縣平鎮│ │ │ │ │⑵聯邦銀行內壢分行帳號│市○○路351 號。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提│ │ │ │ │ │ 款卡及密碼; │ │ │ │ │ │⑶華南銀行龍潭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提│ │ │ │ │ │ 款卡及密碼(聲請簡易│ │ │ │ │ │ 判決處刑書誤載為2492│ │ │ │ │ │ 0000000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2 │ 陳媛婷 │華南銀行嘉南分行帳號62│於100 年4 月13日,在臺南市某處便利商店,│聲請簡易判決處│ │ │ │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利用郵寄之方式,以「辛帆浩」為收件人,將│刑書附表一編號│ │ │ │及密碼 │其所有左列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送至指定地點│二 │ │ │ │ │桃園縣龍潭鎮○○街186 號1 樓。 │ │ │ │ │ │ │ │ ├──┼─────┼───────────┼────────────────────┼───────┤ │ 3 │ 陳雅雯 │⑴台新銀行屏東分行帳號│於100 年4 月15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臺灣地│聲請簡易判決處│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區不詳地點,利用郵寄方式,以「辛帆浩」為│刑書附表一編號│ │ │ │ 提款卡及密碼: │收件人,將其所有左列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送│三 │ │ │ │⑵上海銀行永康分行帳號│至指定地點即桃園縣龍潭鎮○○街186 號。 │ │ │ │ │ 00000000000000004 號│ │ │ │ │ │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 │ │ ├──┼─────┼───────────┼────────────────────┼───────┤ │ 4 │ 周隼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於100 年3 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雲林縣北港│聲請簡易判決處│ │ │ │營郵局帳號0000000-0000│鎮○○路上之某便利超商內,以「陳欣家」為│刑書附表一編號│ │ │ │131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收件人,將其所有左列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送│四 │ │ │ │ │至指定地點即新北市○○區○○路1 號。 │ │ │ │ │ │ │ │ ├──┼─────┼───────────┼────────────────────┼───────┤ │ 5 │ 穆盛和 │臺灣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2│於100 年4 月11日某時,在高雄市鳥松區某便│移送併辦意旨書│ │ │ │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利商店內,以「黃永泉」為收件人,將其所有│附表一編號一 │ │ │ │及密碼 │左列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送至指定地點即桃園│ │ │ │ │ │縣平鎮市○○路351號。 │ │ ├──┼─────┼───────────┼────────────────────┼───────┤ │ 6 │ 何錦蓮 │台新銀行岡山分行帳號20│於100 年4 月19日某時,在高雄市橋頭區某便│移送併辦意旨書│ │ │ │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利超商內,以「王家和」為收件人,將其所有│附表一編號二 │ │ │ │卡及密碼 │左列帳號提款卡及密碼寄送至指定地點即桃園│ │ │ │ │ │縣龍潭鄉○○村○○路139-141號1樓。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存/匯款日 │ 存/匯款金額│ 詐 騙 方 法 │存/匯入帳戶 │ 證 據 出 處 │ 備註 │ │ │ │期 │ (新臺幣) │ │帳號 │ │ │ ├──┼───┼─────┼──────┼─────────┼──────┼───────────┼───────┤ │ 1 │陳秋冬│100 年3 月│1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中華郵政股份│1、被害人陳珍於警詢之 │聲請簡易判決處│ │ │ │28日下午1 │ │年3 月28日中午12時│有限公司新營│ 指述(臺南市政府警 │刑書附表二編號│ │ │ │時20分許 │ │30分許,假冒陳秋冬│郵局帳號0191│ 察局新營分局警卷第 │一 │ │ │ │ │ │姪女之名義撥打電話│000-0000000 │ 13頁) │ │ │ │ │ │ │予陳秋冬,佯稱有急│號之周隼立帳│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用要借錢,惟為陳秋│戶 │ 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冬識破而未陷於錯誤│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 │ │ │ │ │ │,僅匯款左列金額至│ │ 重分局光明派出所 │ │ │ │ │ │ │右列帳戶內,致詐欺│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集團未能得逞。 │ │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 │ │ │ │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 │ │ 單 │ │ │ │ │ │ │ │ │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表 │ │ ├──┼───┼─────┼──────┼─────────┼──────┼───────────┼───────┤ │ 2 │ 陳珍 │100 年3 月│60,00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中華郵政股份│1、被害人陳珍於警詢之 │聲請簡易判決處│ │ │ │28日下午3 │ │年3 月28日下午2 時│有限公司新營│ 指述(臺南市政府警 │刑書附表二編號│ │ │ │時13分許 │ │許,假冒陳珍之好友│郵局帳號0191│ 察局新營分局警卷第 │二 │ │ │ │ │ │「陳美珠」撥打電話│000-0000000 │ 13頁) │ │ │ │ │ │ │予陳珍,佯稱有急用│號之周隼立帳│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 │ │要借錢,致陳珍陷於│戶 │3、陳珍郵局存摺內頁影 │ │ │ │ │ │ │錯誤,而以臨櫃匯款│ │ 本 │ │ │ │ │ │ │之方式,將左列款項│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匯入右列帳戶,旋遭│ │ 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持右列│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 │ │ │ │ │ │ │帳戶之金融卡及提款│ │ 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 │ │ │ │ │ │ │密碼提領一空。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 │ │ 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 │ │ │ │ │ │ │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 │ │ ├──┼───┼─────┼──────┼─────────┼──────┼───────────┼───────┤ │ 3 │康尹亭│100 年4 月│29,989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華南銀行龍潭│1、被害人康尹亭於警詢 │聲請簡易判決處│ │ │ │14日晚間7 │ │年4 月14日晚間5 時│分行帳號2492│ 之指訴(見100 年度 │刑書附表二編號│ │ │ │時54分許 │ │50分許,假冒三民書│00000000號之│ 偵字第16732 號卷第 │三 │ │ │ │ │ │局人員撥打電話予康│江鎮均帳戶 │ 63頁至第64頁) │ │ │ │ │ │ │尹亭,佯稱其胞姐先│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前簽名錯誤,表示要│ │ 表 │ │ │ │ │ │ │取消交易,繼而改由│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 │ │另名佯稱匯豐銀行客│ │ 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 │ │ │ │ │ │ │服人員之人與康尹亭│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聯繫,謊稱康尹亭胞│ │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姐之帳戶遭凍結,須│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康尹亭前往自動櫃員│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機操作以轉存先前扣│ │ 、金融機構協助受詐 │ │ │ │ │ │ │款,致康尹亭陷於錯│ │ 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 │ │ │ │ │ │ │誤,而將左列款項匯│ │ 帳戶通報單、金融機 │ │ │ │ │ │ │入右列帳戶,旋遭詐│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欺集團成員持右列帳│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戶之金融卡及提款密│ │ 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碼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 ├──┼───┼─────┼──────┼─────────┼──────┼───────────┼───────┤ │ 4 │黃嘉駿│100 年4 月│29,989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中華郵政股份│1、被害人黃嘉駿於警詢 │聲請簡易判決處│ │ │ │14日晚間7 │ │年4 月14日晚間6 時│有限公司平鎮│ 之指述(臺灣桃園地 │刑書附表二編號│ │ │ │時許 │ │10分許,假冒三民書│山仔頂郵局帳│ 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 │四 │ │ │ │ │ │局人員撥打電話予黃│號00 0000000│ 度偵字第17623 卷第 │ │ │ │ │ │ │嘉駿,佯稱其先前於│90729 號之江│ 69頁至第70頁) │ │ │ │ │ │ │網站購買書籍時,因│鎮均帳戶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作業人員疏失以致誤│ │ 表 │ │ │ │ │ │ │設為分期付款,要求│ │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 │ │ │ │ │ │ │黃嘉駿依其指示操作│ │ 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 │ │ │ │ │ │ │自動櫃員機以確認帳│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戶設定事宜,致黃嘉│ │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駿陷於錯誤,而將左│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旋遭詐欺集團成員│ │ 、165 專線協請金融 │ │ │ │ │ │ │持右列帳戶之金融卡│ │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 │ │ │ │ │ │ │及提款密碼提領一空│ │ 欺款項通報單、內政 │ │ │ │ │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 │ │ │ │ │ │ │ │ │ │ ├──┼───┼─────┼──────┼─────────┼──────┼───────────┼───────┤ │ 5 │梁建峰│100 年4 月│29,986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中華郵政股份│1、被害人梁建峰於警詢 │聲請簡易判決處│ │ │ │14日晚間9 │ │年4 月14日晚間6 時│有限公司平鎮│ 之指述(臺灣桃園地 │刑書附表二編號│ │ │ │時30分許 │ │26分許,假冒三民書│山仔頂郵局帳│ 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 │五 │ │ │ │ │ │局人員撥打電話予梁│號000000000 │ 度偵字第17263 卷第 │ │ │ │ │ │ │建峰,佯稱其先前於│90729 號之江│ 39頁至第40頁) │ │ │ │ │ │ │網站購買書籍時,因│鎮均帳戶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作業人員疏失以致誤│ │ 表。 │ │ │ │ │ │ │設為分期付款,要求│ │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 │ │ │ │ │ │ │梁建峰依其指示操作│ │ 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 │ │ │ │ │ │ │自動櫃員機以確認帳│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戶設定事宜,致梁建│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峰陷於錯誤,而將左│ │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旋遭詐欺集團成員│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持右列帳戶之金融卡│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及提款密碼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高瀅惠│⑴100 年4 │⑴28,00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聯邦銀行內壢│1、被害人高瀅惠於警詢 │聲請簡易判決處│ │ │ │ 月14日晚│ │年4 月14日某時,撥│分行帳號0255│ 之指述(臺灣桃園地 │刑書附表二編號│ │ │ │ 間8時12 │ │打電話予高瀅惠,向│00000000號之│ 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 │六、七 │ │ │ │ 分許 │ │其佯稱因先前網路拍│江鎮均帳戶 │ 度偵字第16733 卷第 │ │ │ │ │⑵同日晚間│⑵2,000元 │賣時有簽錯簽單須更│ │ 249 頁至第251 頁) │ │ │ │ │ 8時14分 │ │改,且亦有帳戶整合│ │2、客戶交易明細表、自 │ │ │ │ │ 許 │ │之必要,致高瀅惠陷│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⑶同日晚間│⑶17,287元 │於錯誤,將左列款項│ │ 共11張 │ │ │ │ │ 9時20分 │ │接續匯入右列帳戶,│ │3、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 │ │ │ │ │ 許 │ │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持│ │ 存款存款憑條、臺灣 │ │ │ │ │ │ │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 │ 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 ├─────┼──────┤提款密碼提領一空。├──────┤ 憑條、臺灣中小企業 │ │ │ │ │100 年4 月│101,000元 │ │華南銀行嘉南│ 銀行存款憑條、郵政 │ │ │ │ │15日中午12│ │ │分行帳號6212│ 國內匯款執據 │ │ │ │ │時許 │ │ │00000000號之│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 │ │ │ │ │ │ │陳媛婷帳戶 │ 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 │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 │ │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 │ │ │ 報單、金融機構協助 │ │ │ │ │ │ │ │ │ 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 │ │ │ │ │ │ │ │ │ 警示帳戶通報單、內 │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 │ │ 詢專線 │ │ │ │ │ │ │ │ │ │ │ ├──┼───┼─────┼──────┼─────────┼──────┼───────────┼───────┤ │ 7 │洪婉婷│100 年4 月│29,989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聯邦銀行內壢│1、被害人洪婉婷於警詢 │聲請簡易判決處│ │ │ │14日晚間9 │ │年4 月14日某時,先│分行帳號0255│ 之指述(建臺灣桃園 │刑書附表二編號│ │ │ │時15分31秒│ │佯稱網路賣家撥打電│00000000號之│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八 │ │ │ │ │ │話予洪婉婷,向其謊│江鎮均帳戶 │ 年度偵字第16170 號 │ │ │ │ │ │ │稱因誤訂批發格式之│ │ 卷第41頁至第42頁) │ │ │ │ │ │ │鞋子,其後再改由另│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一冒稱兆豐銀行客服│ │ 表 │ │ │ │ │ │ │人員聯絡洪婉婷,要│ │3、網路拍賣資料 │ │ │ │ │ │ │求應依指示前往自動│ │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 │ │ │ │ │ │ │櫃員機操作確認帳戶│ │ 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 │ │ │ │ │ │ │內金額有無短少,致│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洪婉婷因而陷於錯誤│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 │ │ │ │ │ │,而將左列款項匯入│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右列帳戶,旋遭詐欺│ │ 165 專線鞋請金融機 │ │ │ │ │ │ │集團成員持右列帳戶│ │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 │ │ │ │ │ │ │之金融卡及提款密碼│ │ 款項通報單、內政部 │ │ │ │ │ │ │提領一空。 │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 │ │ │ │ │ │ │ │ 線紀錄表 │ │ ├──┼───┼─────┼──────┼─────────┼──────┼───────────┼───────┤ │ 8 │張哲豪│100 年4 月│9,999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上海銀行永康│1、被害人張哲豪於警詢 │聲請簡易判決處│ │ │ │17日凌晨零│ │年4 月15日下午3 時│分行帳號0113│ 之指述(見臺灣臺中 │刑書附表二編號│ │ │ │時18分 │ │許,假稱係中華郵政│000000000000│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九 │ │ │ │ │ │服務人員撥打電話予│號之陳雅雯帳│ 度偵字第16247號偵查│ │ │ │ │ │ │張哲豪,佯稱張哲豪│戶 │ 卷第20頁至第21頁) │ │ │ │ │ │ │先前於網路拍賣網站│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購買物品時,誤將付│ │ 案件紀錄表 │ │ │ │ │ │ │款方式設定分期付款│ │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 │ │ │ │ │ │ │,要求張哲豪其指示│ │ 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確│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認帳戶設定事宜,致│ │ 單、以及受理詐騙帳 │ │ │ │ │ │ │張哲豪陷於錯誤,而│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將左列款項匯入右列│ │ 表 │ │ │ │ │ │ │帳戶,旋遭詐欺集團│ │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成員持右列帳戶之金│ │ 單 │ │ │ │ │ │ │融卡及提款密碼提領│ │ │ │ │ │ │ │ │一空。 │ │ │ │ │ │ │ │ │ │ │ │ │ ├──┼───┼─────┼──────┼─────────┼──────┼───────────┼───────┤ │ 9 │蘇泰廣│⑴100 年4 │20,00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台新銀行屏東│1、被害人蘇泰廣於警詢 │聲請簡易判決處│ │ │ │月16日晚間│ │年4 月16日下午5 時│分行帳號2030│ 之指述(見臺灣臺中 │刑書附表二編號│ │ │ │7時1分許 │ │12分許撥打電話予蘇│000000000號 │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十 │ │ │ ├─────┼──────┤泰廣,佯稱蘇泰廣於│之陳雅雯帳戶│ 度偵字第16247號偵查│ │ │ │ │⑵100 年4 │10,000元 │網路拍賣網站購買物│ │ 卷第26頁至第27頁、 │ │ │ │ │月16日晚間│ │品時,誤將付款方式│ │ 第28頁至第29頁) │ │ │ │ │7時14分許 │ │設定分期付款,要求│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蘇泰廣其指示操作自│ │ 案件紀錄表 │ │ │ │ │ │ │動櫃員機以確認帳戶│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 │ │ │ │ │ │ │設定事宜,致蘇泰廣│ │ 武分局大社派出所受 │ │ │ │ │ │ │陷於錯誤,而先後將│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左列款項均匯入右列│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帳戶,旋遭詐欺集團│ │ 錄表,以及受理詐騙 │ │ │ │ │ │ │成員持右列帳戶之金│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融卡及提款密碼提領│ │ 式表 │ │ │ │ │ │ │一空。 │ │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臺新銀行五甲分 │ │ │ │ │ │ │ │ │ 行作業部分出具之交 │ │ │ │ │ │ │ │ │ 易明細 │ │ ├──┼───┼─────┼──────┼─────────┼──────┼───────────┼───────┤ │ 10 │陳涵芳│100 年4 月│30,00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台新銀行屏東│1、被害人陳涵芳於警詢 │聲請簡易判決處│ │ │ │16日晚間7 │ │年4 月16日下午5 時│分行帳號2030│ 之指述(見臺灣臺中 │刑書附表二編號│ │ │ │時3分許 │ │40分許,佯稱網路賣│000000000號 │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十一 │ │ │ │ │ │家撥打電話予陳涵芳│之陳雅雯帳戶│ 度偵字第16247號偵查│ │ │ │ │ │ │,誆稱陳涵芳先前於│ │ 卷第24頁至第25頁) │ │ │ │ │ │ │網路拍賣網站購買物│ │ 。 │ │ │ │ │ │ │品時,誤將付款方式│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設定分期付款,要求│ │ 案件紀錄表。 │ │ │ │ │ │ │陳涵芳其指示操作自│ │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 │ │ │ │ │ │ │動櫃員機以確認帳戶│ │ 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 │ │ │ │ │ │ │設定事宜,致陳涵芳│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陷於錯誤,而將左列│ │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持│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 │ 通報單。 │ │ │ │ │ │ │提款密碼提領一空。│ │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 │ │ │ │ │ │ │ │ │ │ ├──┼───┼─────┼──────┼─────────┼──────┼───────────┼───────┤ │ 11 │許修齊│100 年4 月│29,989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上海銀行永康│1、被害人許修齊於警詢 │聲請簡易判決處│ │ │ │17日凌晨零│ │年4 月16日晚間10時│分行帳號0113│ 之指述(見臺灣臺中 │刑書附表二編號│ │ │ │時51分 │ │30分許,佯稱雅虎賣│000000000000│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十二 │ │ │ │ │ │家撥打電話予許修齊│號之陳雅雯帳│ 度偵字第16247號偵查│ │ │ │ │ │ │,謊稱許修齊先前於│戶 │ 卷第22頁至第23頁) │ │ │ │ │ │ │網路拍賣網站購買物│ │ 。 │ │ │ │ │ │ │品時,誤將付款方式│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設定分期付款,要求│ │ 案件紀錄表。 │ │ │ │ │ │ │許修齊其指示操作自│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 │ │ │ │ │ │ │動櫃員機以確認帳戶│ │ 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 │ │ │ │ │ │ │設定事宜,致許修齊│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陷於錯誤,而將左列│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 │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持│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 │4、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 │ │ │ │ │ │ │提款密碼提領一空。│ │ 表。 │ │ │ │ │ │ │ │ │ │ │ ├──┼───┼─────┼──────┼─────────┼──────┼───────────┼───────┤ │ 12 │吳烟蒼│⑴100 年4 │⑴18,701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臺灣銀行鳳山│1、被害人吳烟蒼於警詢 │移送併辦意旨書│ │ │(移送│ 月12日晚│ │年4 月12日晚間8 時│分行帳號0250│ 之指訴(見高雄市政 │附表二編號一 │ │ │併辦意│ 間9 時20│ │41分許,佯稱雅虎拍│00000000號之│ 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警 │ │ │ │旨書誤│ 分許 │ │賣賣家撥打電話予吳│穆盛和帳戶 │ 卷第24頁至第25頁。 │ │ │ │載為吳│ │ │烟蒼,謊稱吳烟蒼先│ │ ) │ │ │ │蒼,應├─────┼──────┤前於網路拍賣網站購│ │2、吳烟蒼之切結書、臺 │ │ │ │予更正│⑵同日晚間│⑵5,428元 │買物品時,誤將付款│ │ 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 │ │ │ │) │ 9 時25分│ │方式設定分期付款,│ │ 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 │ │ │ │ │ 許 │ │將遭重複扣款,要求│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吳烟蒼其指示操作自│ │ 便格式表、內政部警 │ │ │ │ │ │ │動櫃員機以確認帳戶│ │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 │ │ │ │設定事宜,致吳烟蒼│ │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 │ │ │ │ │ │陷於錯誤,而將左列│ │ 防機制通報單、自動 │ │ │ │ │ │ │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持│ │ │ │ │ │ │ │ │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 │ │ │ │ │ │ │ │提款密碼提領一空。│ │ │ │ ├──┼───┼─────┼──────┼─────────┼──────┼───────────┼───────┤ │ 13 │黃婉綺│100 年4 月│29,988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臺灣銀行鳳山│1、被害人黃婉綺於警詢 │移送併辦意旨書│ │ │ │12日晚間10│ │年4 月12日晚間9 時│分行帳號0250│ 之指訴(見高雄市政 │附表二編號二 │ │ │ │時8分許 │ │30分許,佯稱雅虎拍│00000000號之│ 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警 │ │ │ │ │ │ │賣賣家撥打電話予黃│穆盛和帳戶 │ 卷第41頁至第42頁) │ │ │ │ │ │ │婉綺,謊稱黃婉綺先│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 │ │ │ │ │ │ │前於網路拍賣網站購│ │ 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 │ │ │ │ │ │ │買物品時,誤將付款│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方式設定分期付款,│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要求黃婉綺其指示│ │ 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消帳戶設定事宜,致│ │ 簡便格式表、受理刑 │ │ │ │ │ │ │黃婉綺陷於錯誤,而│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將左列款項匯入右列│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帳戶,旋遭詐欺集團│ │ 表 │ │ │ │ │ │ │成員持右列帳戶之金│ │ │ │ │ │ │ │ │融卡及提款密碼提領│ │ │ │ │ │ │ │ │一空。 │ │ │ │ │ │ │ │ │ │ │ │ │ ├──┼───┼─────┼──────┼─────────┼──────┼───────────┼───────┤ │ 14 │俞立雯│100 年4 月│15,813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臺灣銀行鳳山│1、被害人俞立雯於警詢 │移送併辦意旨書│ │ │ │12日晚間9 │ │年4 月12日晚間8 時│分行帳號0250│ 之指訴(見高雄市政 │附表二編號三 │ │ │ │時45分許 │ │41分許,佯稱拍賣賣│00000000號之│ 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警 │ │ │ │ │ │ │家撥打電話予俞立雯│穆盛和帳戶 │ 卷第53頁至第55頁) │ │ │ │ │ │ │,謊稱其於超商刷條│ │2、客戶交易明細表 │ │ │ │ │ │ │碼交易時誤刷為分期│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 │ │ │ │ │ │付款,繼而改由另名│ │ 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 │ │ │ │ │ │ │假冒國泰世華客服人│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員來電,佯稱業已取│ │ 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 │ │消分期付款之傳真,│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 │惟須前往自動櫃員機│ │ 錄表、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查詢餘額,致俞立雯│ │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 │ │陷於錯誤,將左列款│ │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項匯入右列帳戶,旋│ │ │ │ │ │ │ │ │遭詐欺集團成員持右│ │ │ │ │ │ │ │ │列帳戶之金融卡及提│ │ │ │ │ │ │ │ │款密碼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 ├──┼───┼─────┼──────┼─────────┼──────┼───────────┼───────┤ │ 15 │謝蒼霖│⑴100 年4 │⑴1,00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台新銀行岡山│1、被害人謝蒼霖於警詢 │移送併辦意旨書│ │ │ │ 月20日晚│ │年4 月20日晚間7 時│分行帳號208 │ 之指訴(見高雄市政 │附表二編號四 │ │ │ │ 間9 時39│ │30分許,佯稱金石堂│00000000000 │ 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警 │ │ │ │ │ 分43秒 │ │網路書店客服人員,│號之何錦蓮帳│ 卷第123 頁至第125 │ │ │ │ ├─────┼──────┤撥打電話予謝蒼霖,│戶 │ 頁) │ │ │ │ │⑵同日晚間│⑵29,000元 │,謊稱其於轉帳時誤│ │2、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 │ │ │ │ │ 9 時46分│ │設為分期付款方式,│ │ 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 │ │ │ │ │ 20秒 │ │之後改由自稱郵局人│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員予謝蒼霖聯絡,要│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求其前往自動櫃員機│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 │ │ │ │ │ │操作並變更付款方式│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致謝蒼霖陷於錯誤│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將左列款項匯入右│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列帳戶,旋遭詐欺集│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團成員持右列帳戶之│ │ 表 │ │ │ │ │ │ │金融卡及提款密碼提│ │ │ │ │ │ │ │ │領一空。 │ │ │ │ │ │ │ │ │ │ │ │ │ ├──┼───┼─────┼──────┼─────────┼──────┼───────────┼───────┤ │ 16 │葉清水│100 年4 月│29,989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台新銀行岡山│1、被害人葉清水於警詢 │移送併辦意旨書│ │ │ │20日晚間11│ │年4 月17日晚間9 時│分行帳號208 │ 之指訴(見高雄市政 │附表二編號五 │ │ │ │時30分許 │ │30分許,佯稱拍賣賣│00000000000 │ 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警 │ │ │ │ │ │ │家撥打電話予葉清水│號之何錦蓮帳│ 卷第138頁至第139頁 │ │ │ │ │ │ │,謊稱因其作業疏失│戶 │ ) │ │ │ │ │ │ │,將造成葉清水遭分│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 │ │ │ │ │ │ │期重複扣款,繼而改│ │ 山分局派出所受理各 │ │ │ │ │ │ │由永豐商銀客服人員│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來電,並指示葉清水│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前往自動櫃員機前操│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作確認,致葉清水陷│ │ 警示簡便格式、金融 │ │ │ │ │ │ │於錯誤,將左列款項│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匯入右列帳戶,旋遭│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持右列│ │ 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帳戶之金融卡及提款│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密碼提領一空。 │ │ 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