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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760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7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邵豐章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5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邵豐章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邵豐章貸以金錢之方式,係「陸續貸予被害人張立人新臺幣(下同)9萬元不等之金額,約定每3萬元每期利息為6000元,並預扣第1期利息」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邵豐章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1758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98年8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被害人張立人所簽發面額9萬元之本票1張,並非違禁物,性質上屬於本件借貸之債權憑證,被告收取重利之行為,無礙於被害人向其借款之事實,本院認不宜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收取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760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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