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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15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簡芳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7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承信汽車有限公司
被告
上 一 人 姚玉珍
代表人
被告
紀建隆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盧兆民律師
被告
祐鋅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張東順
代表人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盧兆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039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㈠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㈢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㈣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㈤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㈥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㈦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法院對於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55條第4第1項、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承信汽車有限公司、紀建隆(原名紀台二)、祐鋅企業有限公司、張東順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檢察官與被告等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達成認罪協商合意,惟依起訴書所載犯罪時間,被告等人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時間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協商內容就有關被告紀建隆、張東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合意顯有不當,從而,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15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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