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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智附民字第1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柯雅惠

原告
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枝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告
合毅工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
法定代理人
吳其儒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智易字第52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則以:被告沒有侵權,並引用刑事所為答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又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27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原告以為保全請求權時效起見,請求於刑事訴訟諭知被告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全部均移送於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等語。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97年7月1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立法理由即載明「參考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爰於第1項規定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第1項既已特別規定於上開情形應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關於該項前段情形,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規定,即不在準用之列,併此敘明。」準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案件)經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其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無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五、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智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吳其儒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且無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柯雅惠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附民字第18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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