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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0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慧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0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宇俊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宇俊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宇俊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宇俊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3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施用第二級毒品)、10月(施用第一級毒品),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因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6月20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452號判決上訴駁回,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因而確定;受刑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7年9月24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4688號判決上訴駁回,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而確定;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13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施用第一級毒品)、9月(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宇俊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96年11月16日 │96年11月15日 │97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77號 │偵字第677號 │偵字第3459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1338│97年度訴字第1338│97年度訴字第3133││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 │ 97年5月8日 │ 97年5月8日 │ 97年9月16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4│97年度台上字第46│97年度訴字第3133││判 決│ │52號 │88號 │號 ││ ├────┼────────┼────────┼────────┤│ │判 決│ 97年6月20日 │ 97年9月24日 │ 97年10月2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 │字第11975號 │字第15442號 │字第16062號 │└────────┴────────┴────────┴────────┘┌────────┬────────┬────────┬────────┐│編 號│ 4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97年3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459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3133│ │ ││事實審│ │號 │ │ ││ ├────┼────────┼────────┼────────┤│ │判 決 │ 97年9月16日 │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3133│ │ ││判 決│ │號 │ │ ││ ├────┼────────┼────────┼────────┤│ │判 決│ 97年10月20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 │ ││ │字第16062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慧欣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0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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