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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6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6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勝璋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年度執字第4141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李勝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李勝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101年度中簡字第503號、101年度簡字第7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勝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2月31日 │100年5月10日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 ││案號 │第209號 │第2610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案 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503號 │101年度簡字第7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1年2月20日 │101年1月12日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案 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503號 │101年度簡字第7號 │ ││判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1年3月12日 │101年3月26日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執字第 │ ││ │4141號。 │3906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廖穗蓁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66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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