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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7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7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文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字第5193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48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黃文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文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確定日期均詳如附表所示,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文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7年7月9日 │97年7月9日 │96年10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7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字第2576號 │字第2576號 │第10909號等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4824號│97年度易字第4824號│97年度易字第3176號││ ├────┼─────────┼─────────┼─────────┤│ │判決日期│97年12月31日 │97年12月31日 │97年12月11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4824號│97年度易字第4824號│98年度上易字第115 ││ │ │ │ │號 ││判 決├────┼─────────┼─────────┼─────────┤│ │判 決│98年2月2日 │98年2月2日 │98年2月10日(程序 ││ │確定日期│ │ │駁回)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3840號、98年度 │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 │執字第2223號(編號1-11已定應執行刑2 │字第3840號、98年度││ │年6月) │執字第3174號(編號││ │ │1-11已定應執行刑2 ││ │ │年6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7年2月5日 │97年2月15日 │97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第10909號等 │第10909號等 │第10909號等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3176號│97年度易字第3176號│97年度易字第3176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97年12月11日 │ 97年12月11日 │97年12月11日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15 │98年度上易字第115 │98年度上易字第115 ││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98年2月10日(程序 │98年2月10日(程序 │98年2月10日(程序 ││ │確定日期│駁回) │駁回) │駁回)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3840號、98年度執字第3174號(編號1-11││ │已定應執行刑2年6月) │└────────┴─────────────────────────────┘┌────────┬─────────┬─────────┬─────────┐│編 號│ 7 │ 8 │ 9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7年9月16日 │97年10月11日 │96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第25869、28005號號│第7882號 │第8762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66號 │98年度易字第1313號│98年度易字第1646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98年2月18日 │98年4月30日 │98年6月19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66號 │98年度易字第1313號│98年度易字第1646號││判 決├────┼─────────┼─────────┼─────────┤│ │判 決│98年3月16日 │98年6月1日 │98年7月13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 │字第3840號、98年度│字第3840號、98年度│字第3840號、98年度││ │執字第4007號(編號│執字第7777號(編號│執字第9710號(編號││ │1-11已定應執行刑2 │1-11已定應執行刑2 │1-11已定應執行刑2 ││ │年6月) │年6月) │年6月)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判3次││ │ │ │) │├────────┼─────────┼─────────┼─────────┤│犯 罪 日 期│97年4月18日 │97年6月13日 │97年3月1日、97年5 ││ │ │ │月27日、97年8月23 ││ │ │ │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第8762號 │第8762號 │第22861號等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1646號│98年度易字第1646號│98年度上易字第580 ││事實審│ │ │ │號 ││ ├────┼─────────┼─────────┼─────────┤│ │判決日期│98年6月19日 │98年6月19日 │98年5月12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1646號│98年度易字第1646號│98年度上易字第580 ││判 決│ │ │ │號 ││ ├────┼─────────┼─────────┼─────────┤│ │判 決│98年7月13日 │98年7月13日 │98年5月12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3840號、98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 │執字第9710號(編號1-11已定應執行刑2 │字第5193號(編號12││ │年6月) │-15應執行刑3年2月 ││ │ │)、發監(105年12 ││ │ │月12日期滿)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詐欺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判11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判2次││ │次) │ │) │├────────┼─────────┼─────────┼─────────┤│犯 罪 日 期│97年5月10日至97年 │97年7月7日 │97年9月29日、97年1││ │11月17日 │ │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第22861號等 │第22861號等 │第22861號等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上易字第580 │98年度上易字第580 │98年度上易字第580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8年5月12日 │98年5月12日 │98年5月12日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上易字第580 │98年度上易字第5809│98年度上易字第580 ││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98年5月12日 │98年5月12日 │98年5月12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193號(編號12-15應執行刑3年2月)、發││ │監(103年1月20日-105年12月12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郭書豪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7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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